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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时间:2024-09-01 08:16:13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汇总9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汇总9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立协双方:

  朱炎林 (以下简称乙方)

  湖塘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塘街道商贸一条街道路维修

  2、工程地点:湖塘街道湖塘村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施工图范围内包工包料,一次包定。

  三、工程工期:从XX年10月30日起到XX年11月30日止。

  四、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五、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

  本工程为合同价(大写):壹万肆仟柒佰捌拾壹元,人民币:14781.00元,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希双方共同信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XX年10月30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甲方:马庄子渔业村、农业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 胡柳公路至马庄子村内街道 道路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硬化,乙方施工队以每平方米 元承包,现将涉及施工承包的有关事宜签定合同如下:

  一、修路要求

  1. 工期要求:自 工期为

  2. 尺寸要求:路面宽度:主街道宽米,其他 副街道宽 3—3.5米不等;道路厚度15公分。

  3. 材料要求:水泥需用国标325,石子为2—4厘米的青石,沙子坚固耐用、洁净的天然砂。配水清洁,比例合理【每平米至少用1袋水泥】。

  4. 有蜂窝、麻面、裂缝、起壳、蜕皮、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的现象。

  5. 混凝土抹平后,用刻纹设备在初凝的'路面上刻2—3毫米的横槽。

  6. 实时切缝:每隔4—5米切一道,深度3—4厘米,宽3—8毫米。

  7. 工程量以路中线实测实量延长米为准。

  二、甲方责任

  1.监督检查全过程、技术规格与质量。

  2.提供一个料场。

  3.对违规和影响质量的行为,采取果断的处理手段。

  4.提供水源及电源,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责任

  1.负责备料,并组织施工设备,自行配齐施工所需机械及其它所有用品(包括生活,保养,防雨等所需品)。

  2.自己负责接通电源、水源并负责支付施工所用的电费。

  3.负责操作规程,把握质量标准.

  4.负责安全施工(施工期间与施工有联系的一切事故乙方自己负责,包括机械,车辆,人身等)。

  5.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处置决定。

  6.修路期间负责道路养护。

  四、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后甲方付给乙方70%的施工费,其余的施工费在50日后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则一次性付清。

  五、备注:投标前乙方交投标押金5万元,乙方开工后押金退还乙方。开工5天后,付给乙方预付工程款5万元。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协定,签字生效,任何一方无权随意变更。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造价:暂估 万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工期为 天。

  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4.如遇下列情况者,工期顺延:

  (1)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

  (2)遇甲方连续停水停电24小时以上而影响工程进度。

  (3)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或施工方案,而不能继续施工。

  第三条 工程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本工程承包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包干价为 元(大写: )

  (二)本工程承包采用预结算方式:

  工程量由甲、乙双方现场施工员办理签证。

  第四条 材料供应

  1.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自行采购此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乙方送检合格后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方能使用。如违反本条规定, 每次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拆除未经甲方认可的材料,损失由乙方自负。

  2.材料价格执行《曲靖市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期。

  3.所有材料必须具有出厂证明和合格证。

  第五条 付款办法

  本工程待工程验收合格后, 按实际审定结算造价, 扣留总价的 %的保修金后,由甲方一次付清,保修期为 年。待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乙方履行完毕保修义务,甲方将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确保验收一次达到__(合格、优良、优质)。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本协议规定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派驻现场施工代表负责验收、签证、协调、监督等工作。

  2.承担有关文件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2.按协议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逾期完工,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保持材料堆放整齐,现场清洁,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到物尽场清,如违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变更合同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变更无效。任何一方应承担擅自变更合同和无效变更合同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其它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共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为维护双方各自权利,经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同,达成如下合条款:

  1、工程名称:陈X在跳马乡组建设的农家乐 (以下简称甲方)

  2、本人暂只承包农家乐的所有围墙包工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乙方)

  3、双方责任,甲方责任:

  (1)甲方开工前负责搞好三通一平工作,确保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和现场的平整工作,采购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甲方用挖机把所有围墙的基础整平、压实,如有机械不能到位的地方,而要用人工修整的,由甲方出计时工请乙方人员用手工清理整平。

  (3)负责提供乙方人员的`建设所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炊具。

  (4)按协议向乙方付工程款,负责协商好有关部门和周边的关系,如有停工待料2天以上的由甲方付给乙方计时工。

  (5)承包价格:围墙每米108元,砌多长算多长;计时工:每天大工170元天,小工150元天。

  4、乙方责任

  (1)乙方用水泥、空心砖(长400c高20c宽19c)砌成2.2米高的围墙(包水泥砖作盖)两边粉毛灰。

  (2)围墙基础只负责砼厚8厘米,宽30厘米的混凝土,砼层以下的任何清理由甲方负责。

  (3)乙方只负责30米以内的材料运送,如超过30米运距由甲方合理补给乙方运距费用。

  5、付款方式:

  进场付给乙方部份伙食费,再按进度付给乙方70%人工工资。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意见取得一致的基础上,针对福建省船舶工程技术新学校一期工程商定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执行。

  一、 工程名称:福建省船舶工程技术学校新校区一期。

  二、 工程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建设路7号

  三、 承包内容:本工程±0.00以上的所有的土建泥水工程,包括放样、砼的搅拌、浇捣、养护、砼界面处理、内外墙砌体的砌筑,内外墙、柱、梁、阳台、凸窗抹灰及二次结构砼浇注,其他小面积零星抹灰以及楼地面、屋面、楼梯间砂浆找平层,室外明沟、散水等图纸上要求土建部分的所有工序。另包括建筑物内(卫生清理及建筑物四周2米内土建部分卫生清理)。

  四、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劳动力和施工机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 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规范和本设计图纸的要求合格标准,并要满足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质量要求。

  六、 工期要求:乙方应服从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安排施工,无条件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期,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工期为主体结构封顶后土建 90天 内全部完成,若造成工期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 20xx元 整。

  七、 双方责任:

  ㈠ 甲方责任:

  ⒈ 甲方应该及时向乙方提供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以及设计图纸。

  ⒉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并且负责与其他班组的协调工作。

  ⒊ 甲方每三层提供一个二级配电箱,其余末级箱和电缆由乙方自行负责。

  ㈡ 乙方责任:

  ⒈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施工,必须服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尤其是高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一定要按规范施工,加强振捣的养护以及楼板砼浇注完必须使用木抹抹平后塑料薄膜覆盖好。对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其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⒉ 乙方必须按照四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安排足够的劳力施工,若因自身资金不足或施工力量不够而造成停工、怠工现像,或是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能改进达到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疑义,乙方此前在本合同项上工程所有投入作为违约金不予结算返还且乙方的.施工队伍必须在三天内退出施工现场。

  ⒊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中对安全生产的强制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且要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和甲方施工、安全等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施工人员因违章作业或违反厂内规定受到的罚款将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回,乙方不得有异议。

  ⒋ 甲方只提供外脚手架、人货电梯。其他如搅拌机、振动棒、平板等大型机具,人、砂浆机、内架等,以及辅助材料(如粉刷条)和安全防护用品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⒌ 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预制和预埋小型构件(如过梁、反梁、预制块等)

  ⒍ 地下室底板、基础放样时,乙方应负责派二名技术工配合施工员放样,砌体等细部放样由乙方自行负责,放样完成后再通报施工员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⒎ 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八、 承包单价和付款方式:

  ⒈ 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施工图纸进行结算。

  ⒉ 承包单价:建筑物±0.00以上土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元 计价包干(含装饰线条、屋面构架、屋面保护层等)

  ⒊ 付款方式:

  ⑴、 甲方按每月已经完成合格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主体结构 20元∕㎡,砌体 32元∕㎡,内墙抹灰 30元∕㎡,外墙抹灰 38元∕㎡。(以上各分项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每次付款需附经工人签字确认的工人工资花名册)。

  ⑵、 按每月进度支付当月工程量的 80% ,待工程全部竣工后付总工程款的 97% ,剩余 3% 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建筑承包单位(甲方): 建筑施工单位(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互惠互利,搞好配合,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意向协议书。

  一、 工程名称:东营经济开发区高科走廊

  二、 工程地点:东五路以东,汾河路以北

  三、 施工承包方式:

  ①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甩项项目见总承包合同)

  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供应商砼)

  四、 工程造价:本意向协议书全部工程建筑面积约为35000平方米,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约:4900万元。

  五、 工程款结算以施工图纸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六、 计价方式:计价依据20xx《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xx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东营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执行20xx年价目表及东营市汇编,人工费执行50元/工日,材料费按现行市场价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调整,机械费不予调整,结算时根据正式施工图及变更洽商,现场签证计算的工程量及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价、费率据实确定结算总价,该工程为III类取费。

  七、 付款方式:

  按工程预算作为计价基础,据实结算每一单体楼正负零完工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主体完工付已完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结算完成后,按照结算报告付至总造价额的95%,(两个月内审计必须完成)余款保修期满7日内一次性付清。(再调整)

  八、 该工程特点:该工程为三楼框架,一次性投资很大。

  九、 如果甲方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能及时付款,乙方有权停工,如十日内还未能付款,甲方承担乙方所有费用。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执行总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工程名称:道路及排水工程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时间: X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道路及排水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道路施工及排水管道安装。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五、工程预算造价:

  第二条: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责任:

  1、XX年1月8日前,甲方应做好施工场地的“三通”。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以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2、组织甲、乙方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并做好交底纪录。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施工设施的铺设安装。

  2、负责办理工程的临时建设和施工手续并承担费用。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4、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如需在水泥道路上搅拌砂浆时,必须及时清洗,不得有损路面,否则,乙方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工程进场施工工期为50天,自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之日起计。

  二、初定进场时间为XX年1月8日,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影响进场施工;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款而影响施工;

  5、不可抗力;

  6、合同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质量与保修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规范、规程的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要工序(隐蔽工程、结构)必须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乙方应按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甲方,单位工程完工时,应会同甲方和有关部门进行中间验收。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的结果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代表签证加盖公章后才能实施。

  四、工程竣工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保修时间为壹年。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起。

  五、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按玉林市XX年1-2月份建材信息价结算;未公布信息价的材料,乙方在采购前必须先将材料产地、规格、等级、价格报甲方签证后才能采购。

  二、乙方按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认为必要时需送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方收到报告5天内组织验收,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为标

  准;以设计图纸、说明书及相关的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三、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甲方及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当乙方进场开工后三天内,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备料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按合同价款支付30%进度款给乙方;

  3、工程结算后,甲方按结算总款留5%作为保修金后,7天内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预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退还乙方。

  二、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定额执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取费按一般土建工程(包工包料)中的五类工程执行,但综合费率改为3%,其他不变。

  第八条:施工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注重施工安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二、因乙方原因使得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每拖欠一天按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报告送达7个工作日,甲方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工程发包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互不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结清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

  发包方(章): 承包方 (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人:

  日期: 联系电话: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_________(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_________(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_________。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_________。

  三、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_________(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_________(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_________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投标书;

  (d)本合同;

  (f)规范和图纸;

  (g)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

  18.1 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 人员事故保险

  55.1 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 保险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 遵守法令、规章

  60.1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 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化石的保护

  61.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坏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 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 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 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 费用

  71.1 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 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 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 检查和试验

  72.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 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 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暂停

  第七十三条 暂行停工

  73.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

  十、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 工程的开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 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 竣工时间

  76.1 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 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工程承包合同 篇9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合同)及惠州有关规定,特签定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点及承包范围

  1.1工程项目: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外墙钢管脚手架搭设(包括安全网)以及地下室基坑周边及施工现场钢管围护(包括各种配件、辅助材料)、安装、包括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拆除、装卸、场内外搬运以及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1.4承包方式:按本合同第一条1.3承包范围内容实行合同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包工期进度、包文明施工措施等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第二条 合同综合单价及暂定总价

  2.1合同综合单价:

  2.1.1外墙钢管脚手架搭设(包括安全网、主楼二层工字钢悬挑、七层一道钢丝绳卸荷,每三层一道竹跳板铺设,工字钢焊接、割除甲方负责),按使用工期13个月计算,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人民币 元整(¥ 元),使用期超出上述约定,每天增加 元/㎡。备注:计量方式按建筑外墙的外凹凸线周长乘以建筑物高度(地下室外墙从设计外地坪至底板垫层底;上部有女儿墙者高度从设计外地坪计至女儿墙顶加1.2m,有山墙者,高度以山尖二分之一高度计算)。

  2.1.2悬挑卸料平台每座人民币: 元,备注:甲方电工配合乙方对工字钢悬挑,焊接割除,材料由乙方负责。

  2.1.3室外施工楼人民币: 元/㎡,备注:计量方式按搭设水平长度高度2计算。

  2.1.4安全通道,安全档板,操作防护棚人民币: 元/㎡,备注:计量方式按投影面积计算(双层档板按1.5倍计算),木板由甲方负责提供。

  2.1.5电梯井架人民币:按外架1/2价格计。备注:计量方式按电梯井架内周长乘以高度(从井底板面至顶板底)。

  2.1.6人货梯出入口每门,塔吊护墙每层人民币: 元/门(层)。

  2.1.7满堂架人民币: 元/立方米。

  2.1.8室内楼梯扶手人民币: 元/㎡,(备注:提供材料,甲方自行搭设)

  2.1.9合同综合单价(不含发票税)包括完成本合同第一条1.3承包范围和第一条1.4承包方式中所述内容以及现场材料看管费、利润及工人社保等完成本合同全部内容所需各项费用。

  2.2.0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 工期

  3.1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的进场搭设日期为准,并随甲方工程进度进行施工,服从现场统一调度,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

  3.2 如因乙方搭设进度或人力,材料等原因,耽误工期者,应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结算

  4.1工程进度款:外脚手架搭设至主体10层,甲方按照审定的乙方施工进度工程量的70%支付给乙方施工进度款;主体封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1#地块满堂架全部搭设完毕付50%,拆除完毕付70%;2#地块满堂架全部搭设完毕付50%,拆除完毕付70%;一层满堂架全部搭设完毕付50%,拆除完毕付70%。

  4.2工程竣工结算:脚手架工程拆除搬清完毕后,由乙方向甲方预算部送结算资料,甲方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一次性支付完结算余额。

  第五条 甲乙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根据现场施工需要,为乙方免费提供水、电连接驳点,垂直运输及材料堆场,机具用房和住宿等必要的配合服务。

  5.1.2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乙方工程款,向乙方下达各阶段的施工计划。

  5.1.3统一协调安排施工现场进度,组织技术交底,对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与交底。

  5.1.4协助办理乙方施工人员暂住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5.2乙方责任

  5.2.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编制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并送甲方审核,且方案必须并经当地主管部分专家论证合格,费用由乙方负责。

  5.2.2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工程进度的需要,严格遵守并执行本施工合同各项条款与义务,主动与甲方配合,及时安排施工作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保卫及消防的统一部署和管理,无条件地遵守执行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章程,在进场后,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因劳务纠纷责任由乙方全部使用。

  5.2.3乙方搭设进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每栋外架要提前搭设,起码要高出操作屋1.80米以上,如进度满足不了,每次罚款3000.0元。

  5.2.4乙方搭设的外架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审批合格的外脚手架施工方案搭设;且保护整齐,符合惠州市安全规范,如未按规范搭设,验收出问题每次罚款1000.0元,否则甲方派人进行修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承包款中扣除。

  5.2.5乙方自备施工机器,在现场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工作和自检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及安全,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全面负责本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5.2.6本工程安全网必须全部采用新安全网,安全网需送当地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5.2.7免费向甲方提供基坑维护、结构梁、墙、柱模板支付所需的加强钢管和电梯井(楼梯)口围护等所需的钢管。

  5.2.8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所有施工、管理人员需配备统一格式安全帽(由乙方自行配备)、工作服(由甲方统一制定,每人二套,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套的费用);高空作业人员需佩戴安全带,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第六条 保险

  6.1乙方必须为承包施工人员购买好意外,工伤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为确保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人人享有工伤保险服务,防止乙方逃避购买工伤保险,甲方负责代为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乙方承包项目的结算造价5计算,在结算中扣减。

  第七条 合同生效

  7.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款项结付完后失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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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汇总9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汇总9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立协双方:

  朱炎林 (以下简称乙方)

  湖塘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塘街道商贸一条街道路维修

  2、工程地点:湖塘街道湖塘村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施工图范围内包工包料,一次包定。

  三、工程工期:从XX年10月30日起到XX年11月30日止。

  四、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五、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

  本工程为合同价(大写):壹万肆仟柒佰捌拾壹元,人民币:14781.00元,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希双方共同信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XX年10月30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甲方:马庄子渔业村、农业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 胡柳公路至马庄子村内街道 道路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硬化,乙方施工队以每平方米 元承包,现将涉及施工承包的有关事宜签定合同如下:

  一、修路要求

  1. 工期要求:自 工期为

  2. 尺寸要求:路面宽度:主街道宽米,其他 副街道宽 3—3.5米不等;道路厚度15公分。

  3. 材料要求:水泥需用国标325,石子为2—4厘米的青石,沙子坚固耐用、洁净的天然砂。配水清洁,比例合理【每平米至少用1袋水泥】。

  4. 有蜂窝、麻面、裂缝、起壳、蜕皮、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的现象。

  5. 混凝土抹平后,用刻纹设备在初凝的'路面上刻2—3毫米的横槽。

  6. 实时切缝:每隔4—5米切一道,深度3—4厘米,宽3—8毫米。

  7. 工程量以路中线实测实量延长米为准。

  二、甲方责任

  1.监督检查全过程、技术规格与质量。

  2.提供一个料场。

  3.对违规和影响质量的行为,采取果断的处理手段。

  4.提供水源及电源,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责任

  1.负责备料,并组织施工设备,自行配齐施工所需机械及其它所有用品(包括生活,保养,防雨等所需品)。

  2.自己负责接通电源、水源并负责支付施工所用的电费。

  3.负责操作规程,把握质量标准.

  4.负责安全施工(施工期间与施工有联系的一切事故乙方自己负责,包括机械,车辆,人身等)。

  5.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处置决定。

  6.修路期间负责道路养护。

  四、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后甲方付给乙方70%的施工费,其余的施工费在50日后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则一次性付清。

  五、备注:投标前乙方交投标押金5万元,乙方开工后押金退还乙方。开工5天后,付给乙方预付工程款5万元。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协定,签字生效,任何一方无权随意变更。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造价:暂估 万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工期为 天。

  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4.如遇下列情况者,工期顺延:

  (1)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

  (2)遇甲方连续停水停电24小时以上而影响工程进度。

  (3)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或施工方案,而不能继续施工。

  第三条 工程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本工程承包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包干价为 元(大写: )

  (二)本工程承包采用预结算方式:

  工程量由甲、乙双方现场施工员办理签证。

  第四条 材料供应

  1.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自行采购此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乙方送检合格后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方能使用。如违反本条规定, 每次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拆除未经甲方认可的材料,损失由乙方自负。

  2.材料价格执行《曲靖市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期。

  3.所有材料必须具有出厂证明和合格证。

  第五条 付款办法

  本工程待工程验收合格后, 按实际审定结算造价, 扣留总价的 %的保修金后,由甲方一次付清,保修期为 年。待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乙方履行完毕保修义务,甲方将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确保验收一次达到__(合格、优良、优质)。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本协议规定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派驻现场施工代表负责验收、签证、协调、监督等工作。

  2.承担有关文件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2.按协议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逾期完工,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保持材料堆放整齐,现场清洁,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到物尽场清,如违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变更合同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变更无效。任何一方应承担擅自变更合同和无效变更合同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其它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共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为维护双方各自权利,经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同,达成如下合条款:

  1、工程名称:陈X在跳马乡组建设的农家乐 (以下简称甲方)

  2、本人暂只承包农家乐的所有围墙包工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乙方)

  3、双方责任,甲方责任:

  (1)甲方开工前负责搞好三通一平工作,确保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和现场的平整工作,采购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甲方用挖机把所有围墙的基础整平、压实,如有机械不能到位的地方,而要用人工修整的,由甲方出计时工请乙方人员用手工清理整平。

  (3)负责提供乙方人员的`建设所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炊具。

  (4)按协议向乙方付工程款,负责协商好有关部门和周边的关系,如有停工待料2天以上的由甲方付给乙方计时工。

  (5)承包价格:围墙每米108元,砌多长算多长;计时工:每天大工170元天,小工150元天。

  4、乙方责任

  (1)乙方用水泥、空心砖(长400c高20c宽19c)砌成2.2米高的围墙(包水泥砖作盖)两边粉毛灰。

  (2)围墙基础只负责砼厚8厘米,宽30厘米的混凝土,砼层以下的任何清理由甲方负责。

  (3)乙方只负责30米以内的材料运送,如超过30米运距由甲方合理补给乙方运距费用。

  5、付款方式:

  进场付给乙方部份伙食费,再按进度付给乙方70%人工工资。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意见取得一致的基础上,针对福建省船舶工程技术新学校一期工程商定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执行。

  一、 工程名称:福建省船舶工程技术学校新校区一期。

  二、 工程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建设路7号

  三、 承包内容:本工程±0.00以上的所有的土建泥水工程,包括放样、砼的搅拌、浇捣、养护、砼界面处理、内外墙砌体的砌筑,内外墙、柱、梁、阳台、凸窗抹灰及二次结构砼浇注,其他小面积零星抹灰以及楼地面、屋面、楼梯间砂浆找平层,室外明沟、散水等图纸上要求土建部分的所有工序。另包括建筑物内(卫生清理及建筑物四周2米内土建部分卫生清理)。

  四、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劳动力和施工机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 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规范和本设计图纸的要求合格标准,并要满足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质量要求。

  六、 工期要求:乙方应服从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安排施工,无条件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期,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工期为主体结构封顶后土建 90天 内全部完成,若造成工期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 20xx元 整。

  七、 双方责任:

  ㈠ 甲方责任:

  ⒈ 甲方应该及时向乙方提供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以及设计图纸。

  ⒉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并且负责与其他班组的协调工作。

  ⒊ 甲方每三层提供一个二级配电箱,其余末级箱和电缆由乙方自行负责。

  ㈡ 乙方责任:

  ⒈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施工,必须服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尤其是高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一定要按规范施工,加强振捣的养护以及楼板砼浇注完必须使用木抹抹平后塑料薄膜覆盖好。对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其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⒉ 乙方必须按照四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安排足够的劳力施工,若因自身资金不足或施工力量不够而造成停工、怠工现像,或是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能改进达到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疑义,乙方此前在本合同项上工程所有投入作为违约金不予结算返还且乙方的.施工队伍必须在三天内退出施工现场。

  ⒊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中对安全生产的强制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且要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和甲方施工、安全等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施工人员因违章作业或违反厂内规定受到的罚款将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回,乙方不得有异议。

  ⒋ 甲方只提供外脚手架、人货电梯。其他如搅拌机、振动棒、平板等大型机具,人、砂浆机、内架等,以及辅助材料(如粉刷条)和安全防护用品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⒌ 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预制和预埋小型构件(如过梁、反梁、预制块等)

  ⒍ 地下室底板、基础放样时,乙方应负责派二名技术工配合施工员放样,砌体等细部放样由乙方自行负责,放样完成后再通报施工员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⒎ 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八、 承包单价和付款方式:

  ⒈ 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施工图纸进行结算。

  ⒉ 承包单价:建筑物±0.00以上土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元 计价包干(含装饰线条、屋面构架、屋面保护层等)

  ⒊ 付款方式:

  ⑴、 甲方按每月已经完成合格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主体结构 20元∕㎡,砌体 32元∕㎡,内墙抹灰 30元∕㎡,外墙抹灰 38元∕㎡。(以上各分项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每次付款需附经工人签字确认的工人工资花名册)。

  ⑵、 按每月进度支付当月工程量的 80% ,待工程全部竣工后付总工程款的 97% ,剩余 3% 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建筑承包单位(甲方): 建筑施工单位(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互惠互利,搞好配合,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意向协议书。

  一、 工程名称:东营经济开发区高科走廊

  二、 工程地点:东五路以东,汾河路以北

  三、 施工承包方式:

  ①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甩项项目见总承包合同)

  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供应商砼)

  四、 工程造价:本意向协议书全部工程建筑面积约为35000平方米,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约:4900万元。

  五、 工程款结算以施工图纸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六、 计价方式:计价依据20xx《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xx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东营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执行20xx年价目表及东营市汇编,人工费执行50元/工日,材料费按现行市场价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调整,机械费不予调整,结算时根据正式施工图及变更洽商,现场签证计算的工程量及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价、费率据实确定结算总价,该工程为III类取费。

  七、 付款方式:

  按工程预算作为计价基础,据实结算每一单体楼正负零完工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主体完工付已完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结算完成后,按照结算报告付至总造价额的95%,(两个月内审计必须完成)余款保修期满7日内一次性付清。(再调整)

  八、 该工程特点:该工程为三楼框架,一次性投资很大。

  九、 如果甲方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能及时付款,乙方有权停工,如十日内还未能付款,甲方承担乙方所有费用。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执行总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工程名称:道路及排水工程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时间: X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道路及排水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道路施工及排水管道安装。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五、工程预算造价:

  第二条: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责任:

  1、XX年1月8日前,甲方应做好施工场地的“三通”。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以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2、组织甲、乙方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并做好交底纪录。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施工设施的铺设安装。

  2、负责办理工程的临时建设和施工手续并承担费用。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4、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如需在水泥道路上搅拌砂浆时,必须及时清洗,不得有损路面,否则,乙方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工程进场施工工期为50天,自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之日起计。

  二、初定进场时间为XX年1月8日,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影响进场施工;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款而影响施工;

  5、不可抗力;

  6、合同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质量与保修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规范、规程的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要工序(隐蔽工程、结构)必须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乙方应按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甲方,单位工程完工时,应会同甲方和有关部门进行中间验收。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的结果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代表签证加盖公章后才能实施。

  四、工程竣工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保修时间为壹年。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起。

  五、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按玉林市XX年1-2月份建材信息价结算;未公布信息价的材料,乙方在采购前必须先将材料产地、规格、等级、价格报甲方签证后才能采购。

  二、乙方按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认为必要时需送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方收到报告5天内组织验收,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为标

  准;以设计图纸、说明书及相关的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三、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甲方及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当乙方进场开工后三天内,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备料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按合同价款支付30%进度款给乙方;

  3、工程结算后,甲方按结算总款留5%作为保修金后,7天内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预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退还乙方。

  二、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定额执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取费按一般土建工程(包工包料)中的五类工程执行,但综合费率改为3%,其他不变。

  第八条:施工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注重施工安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二、因乙方原因使得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每拖欠一天按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报告送达7个工作日,甲方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工程发包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互不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结清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

  发包方(章): 承包方 (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人:

  日期: 联系电话: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_________(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_________(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_________。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_________。

  三、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_________(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_________(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_________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投标书;

  (d)本合同;

  (f)规范和图纸;

  (g)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

  18.1 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 人员事故保险

  55.1 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 保险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 遵守法令、规章

  60.1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 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化石的保护

  61.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坏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 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 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 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 费用

  71.1 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 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 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 检查和试验

  72.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 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 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暂停

  第七十三条 暂行停工

  73.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

  十、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 工程的开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 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 竣工时间

  76.1 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 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工程承包合同 篇9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合同)及惠州有关规定,特签定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点及承包范围

  1.1工程项目: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外墙钢管脚手架搭设(包括安全网)以及地下室基坑周边及施工现场钢管围护(包括各种配件、辅助材料)、安装、包括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拆除、装卸、场内外搬运以及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1.4承包方式:按本合同第一条1.3承包范围内容实行合同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包工期进度、包文明施工措施等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第二条 合同综合单价及暂定总价

  2.1合同综合单价:

  2.1.1外墙钢管脚手架搭设(包括安全网、主楼二层工字钢悬挑、七层一道钢丝绳卸荷,每三层一道竹跳板铺设,工字钢焊接、割除甲方负责),按使用工期13个月计算,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人民币 元整(¥ 元),使用期超出上述约定,每天增加 元/㎡。备注:计量方式按建筑外墙的外凹凸线周长乘以建筑物高度(地下室外墙从设计外地坪至底板垫层底;上部有女儿墙者高度从设计外地坪计至女儿墙顶加1.2m,有山墙者,高度以山尖二分之一高度计算)。

  2.1.2悬挑卸料平台每座人民币: 元,备注:甲方电工配合乙方对工字钢悬挑,焊接割除,材料由乙方负责。

  2.1.3室外施工楼人民币: 元/㎡,备注:计量方式按搭设水平长度高度2计算。

  2.1.4安全通道,安全档板,操作防护棚人民币: 元/㎡,备注:计量方式按投影面积计算(双层档板按1.5倍计算),木板由甲方负责提供。

  2.1.5电梯井架人民币:按外架1/2价格计。备注:计量方式按电梯井架内周长乘以高度(从井底板面至顶板底)。

  2.1.6人货梯出入口每门,塔吊护墙每层人民币: 元/门(层)。

  2.1.7满堂架人民币: 元/立方米。

  2.1.8室内楼梯扶手人民币: 元/㎡,(备注:提供材料,甲方自行搭设)

  2.1.9合同综合单价(不含发票税)包括完成本合同第一条1.3承包范围和第一条1.4承包方式中所述内容以及现场材料看管费、利润及工人社保等完成本合同全部内容所需各项费用。

  2.2.0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 工期

  3.1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的进场搭设日期为准,并随甲方工程进度进行施工,服从现场统一调度,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

  3.2 如因乙方搭设进度或人力,材料等原因,耽误工期者,应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结算

  4.1工程进度款:外脚手架搭设至主体10层,甲方按照审定的乙方施工进度工程量的70%支付给乙方施工进度款;主体封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1#地块满堂架全部搭设完毕付50%,拆除完毕付70%;2#地块满堂架全部搭设完毕付50%,拆除完毕付70%;一层满堂架全部搭设完毕付50%,拆除完毕付70%。

  4.2工程竣工结算:脚手架工程拆除搬清完毕后,由乙方向甲方预算部送结算资料,甲方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一次性支付完结算余额。

  第五条 甲乙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根据现场施工需要,为乙方免费提供水、电连接驳点,垂直运输及材料堆场,机具用房和住宿等必要的配合服务。

  5.1.2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乙方工程款,向乙方下达各阶段的施工计划。

  5.1.3统一协调安排施工现场进度,组织技术交底,对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与交底。

  5.1.4协助办理乙方施工人员暂住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5.2乙方责任

  5.2.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编制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并送甲方审核,且方案必须并经当地主管部分专家论证合格,费用由乙方负责。

  5.2.2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工程进度的需要,严格遵守并执行本施工合同各项条款与义务,主动与甲方配合,及时安排施工作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保卫及消防的统一部署和管理,无条件地遵守执行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章程,在进场后,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因劳务纠纷责任由乙方全部使用。

  5.2.3乙方搭设进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每栋外架要提前搭设,起码要高出操作屋1.80米以上,如进度满足不了,每次罚款3000.0元。

  5.2.4乙方搭设的外架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审批合格的外脚手架施工方案搭设;且保护整齐,符合惠州市安全规范,如未按规范搭设,验收出问题每次罚款1000.0元,否则甲方派人进行修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承包款中扣除。

  5.2.5乙方自备施工机器,在现场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工作和自检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及安全,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全面负责本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5.2.6本工程安全网必须全部采用新安全网,安全网需送当地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5.2.7免费向甲方提供基坑维护、结构梁、墙、柱模板支付所需的加强钢管和电梯井(楼梯)口围护等所需的钢管。

  5.2.8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所有施工、管理人员需配备统一格式安全帽(由乙方自行配备)、工作服(由甲方统一制定,每人二套,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套的费用);高空作业人员需佩戴安全带,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第六条 保险

  6.1乙方必须为承包施工人员购买好意外,工伤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为确保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人人享有工伤保险服务,防止乙方逃避购买工伤保险,甲方负责代为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乙方承包项目的结算造价5计算,在结算中扣减。

  第七条 合同生效

  7.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款项结付完后失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