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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案例

时间:2024-10-01 21:11:41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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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案例

  篇一:借款合同的案例

借款合同的案例

  借款合同的案例

  会计1001班第四组

  【基本案情】北京上阳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北京上阳公司向该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北京上阳公司同时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了担保。而做为担保人的却是当地的一家政府职能部门。该信用社为了控制风险,在未把该款项交与北京上阳公司之前,就预先将利息75万元从本金中扣除。事后,由于种种问题的出现,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律师将该案件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并给出了问题答案。

  【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2.同的担保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某信用社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解析】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北京上阳公司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行为并非是自然之间的个人行为,所以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不合法的。

  2.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而本案中北京上阳公司并没有提出证据来说明是例外的情形。所以,做为一经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担保是无效的,并且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此担保不成立。

  3. 该信用社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因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篇二:借款合同案例1

  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时间:2010-12-22 10:51:57 作者:谭志平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二、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

  上诉理由:

  上诉人 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强烈不服。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审核认定证据和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有上诉人持有的“借据”、“承诺书”、“保证书”原件为证。而各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并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并无双方之间确认是归还本案960000元借款的证据。上述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由于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关系,对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因此,无法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由被上诉人的举证和上诉人的举证,已充分证明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对于泽安公司向上诉人的转账或汇款认定为归还本案的借款,被上诉人对其唯一性和确定性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相反由上诉人来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据”是“证据之王”,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借据”,法院仅凭对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举出一些似是而非不具有排他性的证据,即对当事人持有的“铁证”“借据”予以否定,那么在社会生活中,正常的借

  贷合同关系还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还如何维护?在本案中,各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等自愿原则下,亲笔书面的“借据”还不能算数,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谁还敢借钱给他人?

  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确实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归还上诉人的借款960000元的情形下,对上诉人持有的“借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排除,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是对社会基本原则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背叛,是完全错误的。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原判决既确认上诉人于2007年12月20日出借现金960000元给被上诉人甘锦良,同时又将案外人“沈瑞言”向被上诉人泽安公司汇款1600000元、40000元(共1640000元)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两者之间不论是借贷合同双方的主体、发生交易的金额都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上诉人有白纸黑字的借据为证,上诉人并无举证义务证实与借据主体完全不同的他人之间发生经济来往的情形是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实“案外人沈瑞言”转给被告泽安公司的款项,是否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原则。

  2、原判决认定“被告泽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金额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金额”,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是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与本案无关,我方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被上诉人已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原判决不是依法律规定判断而是依主观臆断来认定,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认为“原告强调被告的付款与本案无关,是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就该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在该案一审中,上诉人根据法庭要求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且该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也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证实。因此,该案的960000元借款是与其他任何借款合同无关的,是独立于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

  如前所述,对于证明“被告泽安公司的付款”与本案有关,证明其唯一性与确定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借据”原件作为铁证,是无须另行举证的。本案一审判决中,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是根本违反法律规定,史无前例。

  四、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要求上诉人方在庭审后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据此在庭审后7天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原审法院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叙明。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判决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处理。

  篇三: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此案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东支行,被告为天津市隆昌洋服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华业集团有限公司。

  199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万元,利率为月息4.65‰,上浮10%,即月息5.115‰,期限至2000年4月10日止,被告天津市华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二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于是原告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被告天津市隆昌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辩称:1999年12月17日隆昌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属实,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但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用隆昌公司预留支票将部分借款用于还款,造成隆昌公司不能将资金全部投入生产,按期还款,故隆昌公司同意还款,但要缓期分批偿还。

  被告天津华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则辩称:原被告订立合同事实属实,但原告与被告隆昌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协商解决。

  经法院调查证明,199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隆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隆昌公司为借款方,原告为贷款方。合同约定,被告隆昌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即自1999年12月17日起至2000年4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4.65‰并上浮10%,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逾期借款按月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并对未付利计收复利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华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原告债权人,被告华业公司为保证人。合同约定,被告华业公司为被告隆昌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9年12月21日将贷款划付被告隆昌公司账号内,而二被告未履行还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至2000年3月20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8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天津市隆昌洋服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东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

  二、被告隆昌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1999年12月21日起至2000年4月14止,按120万元的月息5.115‰计)。

  三、被告隆昌公司偿还原告逾期还贷违约金(自2000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20万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天津华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执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0元,财产保全费6615元,实际支出费用2000元,共计24715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案例分析

  从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隆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原告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比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时间晚4天,从事实出发,贷款期限应顺延4天。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隆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被告隆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返还借款本息时间还付原告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华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除该合同第10条第2款关于“本(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外,均为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华业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是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与被告隆昌公司连带返还原告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二被告辩称贷款用途违反合同约定,原定对被告隆昌公司使用贷款监督负责,本案应调解解决一节,因为被告隆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己构成违约行为,原告对此并未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案件调解解决,应双方当事人自愿,被告隆

  昌公司自己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与原告是否愿意调解,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故二被告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应预支持。

  篇四: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事实:

  2012年被告金xx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经被告张xx介绍,金xx于当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xx和王x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xx在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金xx借款后,仅按约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之后便不再支付利息。至今原告的本息均未得到偿还,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王x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的权利。 庭审中,金xx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x广手里拿到款的,但是只用了8万元,另外4万元是张xx用了,他和张xx是与王x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没有从原告处拿到借款,借款合同实际没有生效。二、王x广不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查不清楚,请求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

  经庭审调查,借款当日,金xx、张xx和王x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xx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xx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12万元交给担保人王x广点钞,后王x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xx。在楼下金xx取走8万元自用,另外4万元由担保人张xx使用。8个月后金xx给担保人张xx转款8万元,声称是归还原告欠款,但原告至今并未收到该款项。

  附本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x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金xx向原告王x黑借款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依法偿还。

  2012年3月被告金xx购买房屋时资金紧张,通过担保人张xx和王x广介绍,向原告借款12万元。该事实真实存在,有金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资证,被告金xx和张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庭审中二被告也认可当天就收到了该笔借款。因此,本案的借款事实依法应予以认定,被告金xx应当归还该笔借款。

  庭审中,金xx辩称其是从担保人王x广手里拿到8万元,另外4万元是张xx用了,他和张xx是与王x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本案借款合同未生效。金xx的上述观点非常荒谬:其一;2012年3月26日金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其重要的财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拿来给原告作为债务的担保,其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他的上述借款行为,金xx能当时在楼下拿到现金借款吗?其二,难道说原告将该笔借款通过担保人王x广过过手给他,就发生了债权债务的转移吗?既然金xx认为没有从原告处借到借款,为什么当时不上楼把借条和预售房合同索回呢?之后长达2年的多时间内也不去要呢?其三,担保

  人张xx借款当日一直全程参与(即从出具借条到金xx收取款项),张xx也认可本案的12万元借款的出借人就是原告,他还和王x广一起给原告送过利息;最后,金xx以其名义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之后他与担保人张xx共同使用该笔借款,这是金xx取得借款后自己的支配行为,他如何消费或支配,原告无权干涉,也与原告无关。金xx仍应该以借据上的借款数额承担还款责任。因此,金xx的答辩理由和辩驳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法庭依法也不应支持。

  二、被告金xx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2460元/月)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2012年3月26日,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月息4分(即4800元/月),被告借款后,也按约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但自2012年11月26日起没有再支付利息。该事实在庭审时也得到了金xx和张xx的印证,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约定利率高于法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自愿放弃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仅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被告张xx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其应对本案债务(主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xx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虽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但根据《担保法》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所以,被告张xx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王x广虽是本案连带责任担保人,但原告有权选择其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王x广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王x广是本案的担保人,依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原告可以要求主债务人金xx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主体。根据庭审情况,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担保人王x广是否参加诉讼,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金xx申请追加王x广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五、被告金xx向担保人张xx还款,不对原告产生还款责任,金xx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庭审中 ,金xx提出,他已经将借款还给了张xx,已经履行了本案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辩驳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金xx作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即原告王x黑同意便将全部债务转移给担保人张xx的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金xx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综上,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12万元本金及自2012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及原告因行使债权产

  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王x广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金xx申请追加其作为被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马慧娟律师

  2014年10月8日

  马慧娟律师电话:18739076911

  篇五:借款合同案例分析题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合同法】案例小抄版 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

  一、目录(共44题,后有页码) 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7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1 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简称乙方)--------------------------7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1 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7 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1 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某站托运10辆汽车--------------------7 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场发出一份传真-----------------------1

  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台-----------------------------------7 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

  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备-----------------------------------2 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7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2 买卖合同-----------------------------8 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41.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8 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 42.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8 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食用色拉油的设备,-------------------2 43.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

  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定,甲卖给乙4头牛--------------------8 法院起诉。

  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2 44.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试分析:

  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8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 效力?

  份丝袜供应合同。---------------------3 二、题目、答案: (2)为什么?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答题要点:

  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3 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

  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力。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3 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

  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3 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3 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16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3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瓶。 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4 试分析: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18.1999年10月11日,(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务。

  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4 (2)法院应如何处理?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

  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答题要点: 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4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

  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一份服装加工合同---------------------4 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4 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

  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4 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合同----------------------------------------------------5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

  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5 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

  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合同-----------------------------------5 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

  不试分析:

  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签订买卖铁轨合同-----------------------5 (2)为什么?

  27.曹某和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3)此案应如何处理?

  某家作客------------------------------5 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答题要点:

  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人北京一学校上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5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

  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准备搬家------------------------------6 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

  30.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 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借款合同------------------------------6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6 (2)应如何处理?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

  3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答题要点: 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融资租赁合同-------------------------6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33.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6 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

  而乙合同自然没有成立。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诺,合同不成立。 5吨荔枝的问题,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

  (32001年1月1日必须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 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

  5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6000

  :::星 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炊事员有限,

  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

  程中,机器出现故障。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 试分析: 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甲方 (1

  律依据?流,电大就业指导等。5q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

  (2书面合同, 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

  第36)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

  (3)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问题,

  方可以请求换货;

  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同不成立。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6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他若以乙方名义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合同法第48条。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私下代表乙5吨荔枝外,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但是,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对乙方不发10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

  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cd机,价格定为2598元。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2598元写为598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cd机物美价 1196元购买了两台cd就按照合同法4000元,传真,故判决10 由于赵某用信用cd机货试分析: 4000元或退回cd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

  (2)为什么? 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答题要点: 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1)法院的处理正确。 4000元或cd机。

  (2)因为前10国

  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 到达受要约人(乙方)在还未开工时,

  方),20

  甲乙双方买卖10

  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答题要点: 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司的放弃债权行为。photo 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的,有法律依据的。

  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

  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15.甲公司与乙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 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j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必须具备什么条件?photoi

  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答题要点:

  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权。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星魂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国内电视大学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试分析:*(h6p/] i 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理?,z+hm3?$g/s$@ 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任? 试分析: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电电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1)乙单位是否违约?!y&u(e0d,e!|*}:h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任? (2)为什么?: 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国内答题要点: 答题要点: 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国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1)乙单位不违约。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不符合约定。

  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全部货款有理。国内电视大学学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

  篇六:【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通过起诉法院达到催收目的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起诉的多,真正执行到位的却很少。以磐安联社为例:2005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18件,通过执行全额归还借款的仅有28件;2006年向法院申请执行57件,通过执行归还的只有10件。由此可以看到,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效果甚不理想。

  一、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效果差的原因分析

  从法院执行案件分析,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三大特征,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该类案件不能得以及时执结、借款得以顺利归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的原因

  1、借款方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该类案件占到总数的30%左右。有的借款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生病丧失履行能力,无法清偿贷款。我社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大都生活在农村,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家中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居住在农村里的房屋一般又不能执行。

  2、借款方有意无意逃避还贷。有的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根本不准备还贷。有的借款人采取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变更法人代表或分立多个企业搞脱壳经营等方法逃避还贷。有的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搞连环担保,看似手续齐全实际无担保意义。有的借款人进行重复抵押或虚假抵押。有的借款人为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3、借款方下落不明。有些借款人长期在外面打工或者经商,和家人也从未联系,无法得知其下落,对其执行也是根本不可能。

  (二)法院的因素

  近几年来,法院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而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以致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未执行案件大量积压。

  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有的领导借口保护投资环境,指令法院不得执行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案件,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

  2、法院存在重审判、轻执行,审执严重脱钩的现象。有的审判人员不重视执行,审执脱离严重,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如:该采取财产保全的不采取,给当事人有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机会。

  3、法院对抗法行为查处不力。从实践情况来看,现法院执行中违法犯罪的抗法事件越来越多,有的肆意撕毁封条,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有的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反而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财产。但法院对这些行为查处不力,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助长了歪风邪气,打击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

  4、执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结合不成熟,有的作风欠正,与被执行人关系过密,对被执行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5、法律宣传不够。法院虽然做了许多执行工作,但是却没有很好的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篇七:关于贷款合同的案例

  【贷款业务与管理案例1】

  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例的目的在于说明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后,能否履行合同对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性。

  一、案情

  2000年4月5日,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向农业银行某市城东营业所申请借款。4月6日填写了借款申请书,内容是: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1年,担保人为新建食品厂。借款人利达公司、担保人新建食品厂、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均加盖了公章。4月11日,城东营业所向其上级行北大道支行出具了有利达公司、担保人新建食品厂、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加盖公章的借款申请书和对利达公司的相关调查资料。北大道支行经过认真审查后,在银行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发放贷款”。

  得到上级行批准后,4月12日利达公司和城东营业所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内容是:城东营业所向利达公司发放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从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如果借款金额、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不一致,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的义务是: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与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与存款,否则贷款人拒绝提供贷款。贷款人的义务是: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如下:(1)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及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逾期贷款利息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义务,贷款人均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偿还本金,贷款人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利率为2.1%o。利达公司和城东营业所在合同上签章。与此同时,城东营业所与保证人新建食品厂签订了保证合同。内容是:新建食品厂愿为债务人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是贷款本金及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

  但是合同签订后城东营业所一直未向利达公司发放贷款。2001年7月15日,利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城东营业所及上级北大道支行已合并到农业银行市行营业部,利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市农业银行营业部:(1)继续履行借款合同;(2)支付违约金44.1 万元,赔偿损失255.0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争论

  1.利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0年6月15日、7月13日分别与凯旋电缆有限公司和汇丰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我公司向以上两公司提供电料,价值8500万元。上述合同如按约履行,公司可获利润800余万元。由于被告贷款不到位,造成公司无法履行购销合同,要求被告城东营业所赔偿经济损失255.06万元。

  2.城东营业所辩称:(1)贷款担保人新建食品厂于2000年4月13日向城北营业所出具一份报告,内容为:鉴于利达公司资信有问题,该厂决定撤销担保,请城东营业所立即停止发放贷款。(2)2001年7月25日新建食品厂出具证明,内容为:2000年4月初,利达公司让我厂为其担保,由于我方工作疏忽,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盖了公章。经过详细了解,发现贷款金额由原来的50万元变成了500万元,

  由于该公司资信程度较差,2000年4月中旬,我厂向城东营业所提出紧急报告,撤销担保,特此证明。(3)城东营业所已将新建食品厂不愿担保的紧急报告口头通报利达公司。

  三、法院判决

  1.城东营业所、新建食品厂2000年4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审批等相关程序后而为,是各方经充分协商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城东营业所是北大道支行的下属机构,签订合同经上级行批准,该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北大道支行承担。由于该支行现已并入农业银行营业部,最终责任应由农行营业部承担。

  2.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营业部未列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利达公司有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行为。农业银行营业部未按月发放贷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利达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为合同规定贷款发放期满次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止,共335天(2000年5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利率按2.1‰计算,共计35l 750元。

  3.对于原告所称经济损失部分,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4.农业银行称贷款应以借款凭证为准,但银行未提供相关凭证。此外,农业银行也未出具新建食品厂2000年4月13日紧急报告原件,故不能作为证据单独使用。新建食品厂2001年7月2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称不了解借款人情况、借款金额改变等,这与事实不符。况且保证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无权单方解除。更何况贷款尚未发生,担保责任尚未产生,也不能证明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至于城东营业部是否及时通知借款人也无充分证据,农业银行以此作为停止贷款的理由不充分,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法院判决:被告农业银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被告违约金351 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思考题

  1.你认为农业银行未依合同发放贷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农业银行营业部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

  3.银行应从本案例吸取哪些教训?

  五、案例分析

  1.本案中,银行以担保人撤保为由不履行贷款义务,违背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利达公司按正常渠道申请贷款,担保人新建食品厂提供担保,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审查,并经上级行批准后,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经过充分协商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农业银行营业部没有签发借款凭证,也未征得利达公司的同意,未依约发放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其构成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客观上要有违约行为;其二,在主观上,《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本案例中,城东营业所在合同生效后拒不发放贷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但该合同履约期已届满,借款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故法院判决农业银行营

  业部承担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付违约金的责任。

  3.银行在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重贷款审查和借款合同的签订、轻合同履行的问题。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经办人员的贷款风险意识很强,但是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案例中农业银行城东营业所接到利达公司的贷款申请后,对其进行了调查,并按照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报请上一级银行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了较为严密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这一切都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发生在合同的执行阶段,城东营业所在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对担保人违约撤保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反而以此为理由擅自解除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承诺。而且,在法庭上,又不能拿出法律认可的证据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些都表明银行在贷款业务操作上法律意识淡薄,虽然避免了由于担保人撤保可能造成的不良贷款的风险,但是却由于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了更加严重的风险损失。这一教训是值得借鉴的。

  【贷款业务与管理案例2】

  一起贷款担保期限的纠纷

  本案例的目的在于对银行保证贷款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为防范信用风险,近年来我国银行大量发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抵押和保证贷款占贷款总额的99%以上。然而,是否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都能降低银行风险呢?其实不然。

  一、案情

  2002年1月17日,红河公司与某市商业银行和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平支行向红河公司贷款28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即自2002年2月13日始至2003年2月12日止。此贷款由红河公司的控股股东天元集团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天元集团在和平支行预先拟好的保证合同中签上“同意担保至2003年2月12日”字样。天元集团与和平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均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做出约定。贷款到期后,红河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2003年2月15日,和平支行要求天元集团履行保证责任,代红河公司偿还贷款。天元集团却称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保证期限是2003年2月12日,现已超过合同期限,本公司不再负担保责任。由此天元公司与和平支行因贷款担保期限引起纠纷。日后红河公司、天元集团、和平支行三方经多次协商未见成果。2003年2月22日,和平支行以天元集团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其清偿红河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

  二、争论

  1.天元集团认为保证期限是事先与贷款银行双方约定的,既然已经超过担保期限,天元集团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

  2.和平支行虽然承认自己在签订保证合同的过程中有过失,对保证期限的约定有误,但是,为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必须依法要求天元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代为红河公司清偿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三、思考题

  1.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与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相同,你认为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有无法律效力?

  2.你认为本案中天元集团关于“因超过保证期限而不再负担保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

  四、案例分析

  从天元集团出具的保证合同来看,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间相同,即红河公司借款到期日也就是保证合同保证期的期满日。这样的保证期限约定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1.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应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本意是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因此,一般来说,保证期间往往要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如此规定是因为:(1)保证第三者债权的清偿。保证本身是用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以使特定债权能够从第三者处得到受偿。(2)避免保证形同虚设。无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对保证期间应当明确,而且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在主债权期满后的某一时间。否则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清偿期间,就会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同虚设,其结果与借贷双方当事人设立保证的本意相悖。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定,本案例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应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2.天元集团不能以超过2003年2月12日为由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例中的担保合同有效,但是有不规范之处。作为债权人的和平支行,为保证债权的安全,要求红河公司提供担保人,天元集团应红河公司的请求同意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三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设定的担保是有效的。不足之处在于:将担保期确定为至2003年2月12日,由于担保期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因此此合同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根据《担保法》,有效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至2003年8月11日止。因此天元集团不能以超过2003年2月12日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3.天元集团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例属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依法律规定,天元集团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和平支行既可以以红河公司为被告,也可以以天元集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它们中任何一方或共同清偿红河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

  4.银行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员应该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时时保持敬业精神。在本案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正是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微小的失误,给银行带来保证期限的纠纷,更有甚者也可能由于此笔贷款担保人不能偿还而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失。

  5.银行要加强签订贷款合同的管理。为保证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完整无误,避免信贷人员过失带来的风险,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如规定在签订保证合同的过程中,贷款银行至少要经过信贷员、部门经理、分管行长多个审查签批环节,杜绝由于种种原因产生的担保合同问题。通过其中每位银行员工的尽心尽力,精心把关,本案例中银行的这种失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篇八: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行使抵押担保权。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权证》,由于这笔借款没归还,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20日,马志刚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判决】

  超过诉讼时效 银行终审败诉

  今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返还,并协助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

  宛城区农行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昨日上午,南阳市中院终审认为,按照有关法规,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用房屋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担保仍然存在。况且诉讼时效属抗辩时效,即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不予保护。现该笔贷款的债权人银行并未起诉要求黄某或邓某归还欠款,邓某将时效抗辩理由作为债务解除理由,起诉要求退还房屋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篇九: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案例要述

  01 . 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02 . 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03 . 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 . 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 . 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 . 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 . 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 . 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 . 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

  01 . 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 . 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 . 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2013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04 . “分手费” 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5 . 写借条后否认 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06 . 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07 . 结婚期间借钱 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每月利息10500元。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8 . 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

  基本案情

  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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