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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2 08:20:0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劳动合同模板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精品劳动合同模板,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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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霸王条款含义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等。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极大地损害了消费的权益。霸王条款往往具有五大特征: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二、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大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时会设置种种霸王条款限制,劳动者若不服从这些规定则只能另寻工作。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二)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

  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出现伤、病、残、亡等现象,企业概不负责。这类企业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三)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职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

  (四)限制女职工婚育

  一些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出于对其自身生产经营的考虑,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需要工作多少年、达到多少岁,方可结婚、生育。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五)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案例分析

  (一)案件回放

  自20xx年10月,胡小姐在上海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并于20xx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

  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但是公司不服仲裁,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二)审理经过

  法庭上,原告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被告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则认为双方有关放弃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应据实支付被告工资报酬。

  奉贤区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

  (三)案件结果

  奉贤区法院判决对原告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20xx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6月份工资1360元和7月份工资45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建议

  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那么如何减少霸王条款,如何使劳动者免受霸王条款的制约便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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