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时间:2024-05-25 11:53:5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

  出售人:_____

  代理人: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买受人:_____

  双方根据《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镇)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号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元,共计售价(大写)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计(大写)_____元。余额计(大写)_____元,分___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大写)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预付维修费(大写)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样书.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样本.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2.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代表人(签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立于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就甲方全权拥有的认购权转让事

  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声明

  转让认购权的房屋位于__,为甲方单位集体团购期房,开发单位为。目前甲方拥有该房屋认购权,且已支付认购订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到银行账户。甲方自愿将相关认购权益有偿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手续。

  第二条乙方声明

  乙方愿在本合同第一条的前提下,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购房认购权,并支付相关转让费用。

  第三条转让费用

  双方同意该房屋认购权转让价格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第四条认购款及转让费用的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认购订金及认购资格转让费,合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款项后,房屋的认购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提供收款手续。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向甲方支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

  币)。合同签订后两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付清剩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合同签订两日后,乙方未能向甲方付清款项的,按每____元加收融资费用。乙方最迟需在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此笔款项。约定日期前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费用的(以甲方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五条房屋的认购

  第1款按照团购协议进行房屋认购、交款、协议签订等事项。

  第2款团购协议约定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事项,甲方必须配合乙方。

  第3款甲方保证乙方在按照团购协议规定认购、交款及办理相关事项后,能够直接与签订购房协议。

  第4款乙方未按照团购协议规定进行认购而造成认购失败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房屋的价格

  房屋具体价格以的价格为准。

  第七条责任

  第1款转让成功后,甲方无权再将该房屋购买权、拥有权转让给他人。

  第2款转让成功后,甲方关于团购住房项目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本次团购住房活动出现任何问题,乙方享有同等的保障。

  第3款转让成功后,如遇团购活动取消,甲方退还乙方转让费用。乙方支付的购房订金的退回及该订金的利息补偿(利息从乙方向甲方交清款项之日起计算),按照甲方单位住房团购方案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甲方(签字指纹)乙方(签字指纹):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买卖合同中涉及乙方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如期将应付房款足额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支行(帐户名称:,帐号:);

  2.乙方的按揭采取商业贷款方式的,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乙方主动将办理贷款手续的有效资料送交给贷款银行;采取公积金或组合贷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乙方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将按揭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应从银行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补齐余款,否则乙方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因国家政策或银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应及时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相应推迟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日期;逾期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甲方为乙方借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乙方未能按期还款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全额按实赔偿。其中贷款累计三个月未能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7.甲乙双方联系以买卖合同注明的电话和通信地址为准,若一方需变更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应在更改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无法送达和知会的,在投寄后的第五日视为已送达,责任方承担所有责任。

  8.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8.1.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付款的,其产权证由甲方代办代领,涉及产权登记等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代收代缴。

  8.2.办妥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由甲方将有关证件转交贷款银行。

  8.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总款不包括下列费用:

  8.3.1.契税、印花税、工本费、交易手续费;

  8.3.2.公共维修基金;

  8.3.3.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其他有关费用。

  9.关于交房及物业管理的补充约定

  9.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并签订物业合同;

  9.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新加坡御苑临时管理规约》;

  9.3.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乙方应按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从交房日的次月起始计交物业服务费。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空臵时间由乙方全额计交物业服务费;

  9.4.乙方装修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或拆除分户墙、楼梯墙、户外墙面;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封装阳台,不得安装外臵防盗、遮阳、凉晒设施等;

  9.5.乙方领房当日同物业公司共同对房屋设施和设备完好情况进行交接验收,双方现场签字确认,今后若再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甲方均不予认可。

  9.6.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内门不设,只留门洞。

  10.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0.1.定购期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按甲方通知领房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房屋保修期;

  10.2.购买现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房屋保修期;

  10.3.当甲乙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与维修意见产生争议时,应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意见为准;

  10.4.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维修或维修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10.5.因乙方在装修房屋时造成的自身或相邻住户渗漏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1.甲方所有对外宣传广告语、通知、对外承诺等均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关于违约的补充约定

  本协议自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房款的15%赔偿对方损失。

  13.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4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____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39;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____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____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签订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____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

  (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

  (1)印花税;

  (2)契税;

  (3)产权登记费;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1)权籍调查费;

  (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

  (3)评估费;

  (4)保险费(如有);

  (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

  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方未按照

  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买方:中介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5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付款时间、方式约定

  乙方分三次向甲方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即______________元)。

  第一次:乙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房款______________万元整(即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支付甲方用于偿还其在______________支行购买该房屋所借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第三次:待甲方执行完《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相关条款当日付清全部余款。

  二、甲、乙双方在望城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乙方全额缴纳。

  三、甲方转让房屋后,该房屋之附属从权利(如开发商赠与的阳台、花园等)相应转让给乙方;乙方即享有该房屋之所有权利,并在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交接钥匙。

  四、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纠纷,如物业管理费已交清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等。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_____%赔偿对方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6

  出卖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 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____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提供,包装费用由承担。甲主产品的运输由办理,运输费用由承担。甲方产品的保险由办理,保险费用由承担。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承担。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____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天内付清。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不可抗力因火灾、战争、停止工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一、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明示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7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贰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7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10 %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5 %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____邮编: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方)国籍: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号码:______乙方身份:____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国籍:____证件类型:________号码:____地址: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___,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___,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为: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为:_________渝(____)巴南区不动产权第____号对应土地面积分别为:___ 60058平方米,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_年6月20日,商业至____年6月20日。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2)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 。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本商品房座落为:__办理中。

  2、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X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X (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3、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本商品房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5、本商品房户型为:其他___ 。

  6、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_____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商服用房

  7、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2)___ 。

  (3)___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购房价款

  1、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_______ ),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_______ ),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2、乙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____元整(大写)。

  (2)分期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第一期:______ x;第二期:______ x;第三期:______ x;

  (3)按揭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_______ )。

  3、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0.01%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全部房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30天内,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2、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___ 。

  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及面积差异退补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大修基金、税费)、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在此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如系此原因乙方未能按时接房,视同甲方已完成交房义务,责任同上款。

  (3) ___ 。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___ 。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_ 。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0.01%。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2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___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五。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____%。

  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x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x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____%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x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x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 %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x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

  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 x 。

  (3) x 。

  2、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3、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附件三约定修复或更改。

  3、___ 。

  第十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 616.7 ㎡,具体位置为:规划24#楼第1层至第2层(平层2套)(含位于1层及屋顶层的专属梯)。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___ 年12月31日前通水;

  (2)于___年12月31日前通电;

  (3)于___前通气;

  (4) ___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允许甲方在90日内予以整改;如在该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则甲方应当自90日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按每项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在此期间甲方已提供了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达到使用条件的期限据实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或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不同意开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x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

  1、共用部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划》GB/T17986.1—2000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摊面积测算;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附件四:房屋装修标准说明

  地面:金刚砂地坪,车位线,车道标线

  墙面:白色涂料

  顶棚:黑色涂料

  照明: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结合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作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对其中相对重要的条款,已采用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提醒乙方注意,且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充分理解并接受。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称的商品房、房屋、房、物业等如无特别注明,则均指乙方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

  第一条关于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

  第二条对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实地对该小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状况等作了了解,并对合同标的物有了相当的认识和判断,乙方基于自身独立的认识和判断签订合同。

  2、乙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房价款外,有关该商品房及该商品房交易相关的费用和税收(如: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开通费、公证费、合同印花税、契税、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权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办理户口、交房时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对购买此商品房无任何异议,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应以环境、噪声、异味、线网架设干扰,以及交付使用与销售介绍及合同不一致为由向甲方主张索赔。

  4、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对所购买商品房的通风采光、户型、房屋外立面构造、房屋性质等情况作了全部的了解并已有充分预知,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不以前述任何情形为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的索赔或提出任何其他权利要求。

  第三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贷款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房屋乙方出示的全部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所有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小区不利因素公示》等,并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同时,甲方还在售楼处公示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红线内外情况说明等文件,并在乙方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对此乙方予以确认且无异议。

  2、乙方声明,其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认真阅读了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等全部内容,乙方明确理解全部合同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确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内容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权利内容的情况,双方应予遵守,乙方承诺不得以此为由对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或宣告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的条款无效。

  4、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情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5、乙方确认:对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所购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乙方已充分知悉且不持异议。

  6、乙方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财产、经营情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以上述情形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7、对于本商品房能否保值或增值,甲方不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时已知悉并充分考虑了市场不确定因素及其影响。

  8、本项目内各商业物业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投入使用时间,最终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甲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第四条关于该车位的用途及内部装修改造的特别约定

  1、乙方所购车位只能用于停泊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增建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改变车位的用途和状况。

  2、乙方不得对车位进行装修和改造,不得对车位作任何添附和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封闭、割断等),以免影响建筑承重结构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致使该车位及其相关设施、配件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其责任及维修均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所购车位已系现房销售的,乙方在购买车位前,应自行至现场查看拟购车位的实际位置,乙方签约的,即表明其对所购车位结构、平面及空间布局均予以认可,并同意使用过程中出现墙面龟裂、潮湿等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停车场限高,车辆宽度及长度不超过车位划线的长度和宽度,以及符合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车位面积。业主购买车位前,业主已对车位具体尺寸、大小、位置、临近位置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对车位的影响等,已充分了解并予以接受。

  4、乙方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员或动物,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5、乙方应将拟停放于车位的车辆号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单等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如欲变更,则应提前三天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车辆号码未经备案的车辆停放于本车位。

  6、乙方应合理使用本车位,并保持本车位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乙方应爱护本车位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违反前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7、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物品、现金等保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或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8、车位若为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的人防工程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车位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由甲方使用管理,收益归甲方所有。和平时期甲方对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况时政府有权征用。

  第五条关于按揭付款

  1、乙方作为本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是乙方的主要义务。除因甲方

  原因外,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取得银行贷款。若非甲方原因,贷款银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发放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鉴于按揭银行存在拒绝发放贷款但不向甲方或乙方出具书面理由或书面通知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此一致确认: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未全额到达甲方账户的,乙方应自甲方寄发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按揭款项。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乙方应按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余款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天内签署按揭合同并办理完毕所有按揭贷款手续,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若乙方未按期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期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及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有剩余的,留存于甲方处,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4、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中“甲方原因”是指在甲乙双方签署合同前或签署合同时,因甲方故意导致乙方所购房屋的项目(楼盘)无任何银行表示愿意向乙方提供购房贷款,或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乙方办理购房贷款。

  5、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中“乙方原因”是指乙方拒绝或延迟办理按揭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或未签署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文件等可归结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未批准或未全额批准乙方贷款,因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导致乙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不能按申请额度全额获得贷款的,属于乙方原因。

  6、因按揭银行关于贷款事宜可能并不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乙方,因此,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所约定的“按揭银行书面通知”修订为“甲方书面通知”。

  7、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属预售阶段的,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以支付购房款,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房贷政策作了充分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条件要求选择了按揭付款方式,但银行可能会因政策和贷款要求提高降低乙方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乙方已知悉此可能性并能预见。乙方承诺如因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少于乙方申请的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给乙方,乙方应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均知悉,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导致银行降低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不属于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

  9、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担保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5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代偿款项,并从甲方代其还款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归还银行扣划全部款项之日止,每日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偿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房屋。甲方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购商品房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已交购房款(含按揭贷款部分),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偿款项、违约金和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由乙方自行至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或乙方有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发生上述情况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且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交回该商品房,逾期未交回的,除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外,还须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按日支付人民币300元的房屋使用费。

  若甲方解除本合同时,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已在办理中,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撤回办理该房屋权属证书的手续,并办理完成其他一切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恢复房屋的可售状态,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前述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总房价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期办理解除手续的违约金。

  10、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收到全部购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等),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损失。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后,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第六条关于付款日

  1、乙方以现金支付房款的,在甲方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2、乙方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3、乙方以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4、乙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5、乙方以外汇方式支付房款的,以外汇足额结汇到甲方人民币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超出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即构成逾期,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关于购房价款及票据开具

  1、本合同第四条“购房价款”所称总成交金额均为含增值税的总成交额。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进行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的房价款时,开具购房收据,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办理手续时,结合房屋实测面积补差情况,乙方结清房款,甲方一次性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第八条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甲方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可抗力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更变或政府专业部门、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

  2、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或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3、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和流行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4、因执行合同签署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建安延误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6、政府行为(如戒严、规划调整、市政配套延迟等)、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中高考)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第九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乙方知悉其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采用按个计价的方式,有关停车位面积差异方位及处理方式不适用主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甲方交付的车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乙方不应以存在面积差异为由提出退房请求,否则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乙方可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

  1、该商品房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

  2、甲方拒绝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或出示不齐全的。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期履行接房义务的,自本合同或甲方书面交付通知(以最早的时间为准)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它杂费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期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关于交房手续办理

  1、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同意以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为交房日期,如乙方未按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有关手续,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乙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也从当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亦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至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之后才付清全部房价款房价(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的,乙方应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十日内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在此情形下,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3、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交房时间不顺延,并且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房屋已交付,乙方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4、乙方购买的此商品房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乙方不应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甲方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与商品房现状不符的,双方同意以商品房现状作为交付标准。

  对于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接房时间,乙方在签署完毕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完全部房款及税费等各项费用后的30日内,自行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若乙方选择按揭付款,则在首付款计税费等各项费用全部付清且银行按揭款全部到甲方账户后的30日内,前来办理接房手续,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本条所述时间不一致的,以后到时间为准。

  5、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邮政快递EMS邮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交房通知书》、在《重庆商报》或《重庆晨报》刊登交房通知、手机短信等形式。交房通知自登报之日起3日内、EMS寄出三日(本市)或七日内(外省)即视为送达。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乙方仍未收到甲方交付通知的,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自行到甲方处索取交付通知并办理房产交接手续,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未按本约定到甲方处索取书面交付通知或未在当天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交接。

  6、若乙方未能在《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7、甲方按约定顺延本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的,则相应顺延本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间。

  8、乙方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接手续,但委托代理人除应具备代理人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的,应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向甲方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涉外)

  9、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将给甲方增加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因此,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30日起,乙方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甲方设立的“装修示范单位”或“体验馆”或其他展示单位/样板间(如有)(本条简称“示范单位”)是基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为乙方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示范单位与实际交付存在重大差异,甲方已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所购商品房如需达到示范单位所展示的效果,须自行到相关行政部门完成装修改造及报批报建手续,具体能否通过审批或最终实施完成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乙方在购买本商品房时已就上述事项充分知悉并接受。

  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与预告登记所需资料的同时,应缴清该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资料,或因乙方未交清相关各种款项导致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相关事宜的,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房屋交付前乙方未办妥委托甲方代办产权登记手续并交清办证所需规费、税费的,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涉及资料及费用为甲方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费用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要求为准。

  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超过180日的,甲方解除为乙方代办权证的义务,由乙方自行向产权办理机构办理该房屋权证。

  2、如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双方约定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在乙方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且乙方委托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还需待按揭银行批准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和乙方提供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所需资料、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双方同意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的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征收标准,乙方保证按调整后标准缴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乙方应在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日内,主动将按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以及向甲方预付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办理产权登记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税费和费用并将相关缴费凭证原件移交甲方。

  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修改为“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27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合同约定“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270日内”所指起算时间是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提前交付所购商品房的,上述产权登记起算时间为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则本条所约定的产权登记起算时间相应顺延,即自实际交付所购商品房的时间开始计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甲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付所购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按本条约定应由乙方提交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乙方确认甲方已在合同签订时告知乙方,并且乙方确认就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有任何不明之处的,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签收文件或回执为准。

  6、因政府、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乙方采取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的,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向甲方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此委托不可撤销)且乙方应将所有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由甲方收持,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由甲方交于贷款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因贷款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而使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权属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商品房权属证书办妥后,乙方应在接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或提交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担保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甲方及乙方双方同意:对于迟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迟延、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乙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

  9、若乙方购买了车位的,乙方在转让商品房前需自行落实产权办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因乙方转让商品房后导致无法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向甲方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未向甲方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均视为乙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甲方以在甲方售楼处现场张贴告示或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的任何一种方式告知乙方即应视为已经通知乙方。

  2、已预售的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随意变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在不影响该商品房的质量、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甲方可对原有规划设计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乙方;若该变更无需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甲方亦可不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变化、规范标准、国家/地区垄断行业企业导致的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乙方有利的变更,甲方无需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无偿赠与。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一致,乙方不退房的,则双方同意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其它责任。如甲乙双方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款。

  5、市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及甲方之外的其他主体所要求的,且甲方应当遵照执行的有关本物业小区或乙方所购房屋的变更事项,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变更。

  6、甲方因法律、规章、政府命令,或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小区平面布局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需通知乙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本商品房所在楼宇主体结构质量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在检测结论作出后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否则视为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自本套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或房屋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补偿费,乙方已缴纳的规费、税费及质量检测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提供经专业机构认可的整改方案,并按该方案进场实施整改,乙方有义务及时予以必要的配合。因整改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实施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进场整改),则甲方除继续承担整改义务外,对因未能及时整改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整改工程的质量负责。

  2、交付该商品房时,若该商品房符合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即表明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接房查验时,发现有其他问题的,乙方仍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房手续,甲方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修复,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修复事项的完成。乙方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杂费或支出。

  3、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具备了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即使在房屋交付时或交付后发现上述及其他质量问题,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修复责任,但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4、甲方和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若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知悉并确认:房屋因设计的需要,各个区域的层高可能并不一致,合同所述的层高,是对房屋各个区域可能出现的层高区间的概括表述,并不为精确表示,房屋层高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只要层高符合国家强制性建筑或测绘规范,乙方即不得以各个区域层高不一致等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购房款、退房,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质的建筑材料、装饰、设备替代的情形。

  7、关于车位的特别约定

  1)鉴于车位位于地下的特殊性质,受建筑物管线埋没(如消防所需水管等)、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对其使用功能不构成重大障碍的前提下,对所购车位出现的部分层高不一致的或者车位旁边有立柱等情形,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充分知悉并表示理解和认可。

  2)如乙方所购买地下车位的尺寸,已经实际呈现。由于具体车辆规格不同及驾驶者技术不同,实际可能存在某些品牌及型号汽车无法完全停入地下车位的情形或对行驶技巧存在着较高要求,乙方有义务在购买车位前详细了解车位尺寸,且应当在签署协议前进行实地验证,根据车辆和人员实际选择车位,本协议的签署,即意味着乙方接受实际现状,认可其已经满足乙方对车位的要求,并同意甲方不因其车辆的停放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

  3)附图中只标注车位编号,地下室其他结构、墙体、设施设备没有在附图中表示,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4)按下所列明的车位号及属性的约定,乙方已明确知晓乙方所购车位的属性,若乙方所购车位系人防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车位平时由乙方使用、维护和管理,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从/到/号的车位为非人防车位,从/到/号的车位为人防车位,对此乙方已明确知晓。本款所涉编号为规划编号。

  第十五条关于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充约定

  1、双方明确,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分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主张。

  如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有下列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和绿化以及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排水等设施,其位置设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最终确定并实际建成为准,乙方对其位置、增减、移位、样式等无异议,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商品房内或附近,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甲方索赔或提出退房要求。对于车位,甲方不负有敷设室内外管道及保证供气的义务。

  2、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也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3、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空调搁板等及其墙面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材料)等做出优化设计和改进,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关于房屋保修

  1、交付该商品房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由双方在该商品房交接文件上予以确认和记录,并由甲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验收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负责整改。但乙方不得以此要求退房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或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在60日之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甲方应当依法提供保修服务,并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相关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若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已交付该商品房。保修期限起算日期:_____以交房通知书上约定使用之日起计算。

  2、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按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保修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中约定的验收日期及时给予验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验收通知送达之日为维修合格日。

  4、甲方应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乙方接房或保修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和装饰造成的质量缺陷;

  (3)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5)在发生需维修的事宜后,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配合甲方的整改和提供必要的方便,导致甲方整改行为无法及时实施和完成。

  5、保修期范围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但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维修的,甲方对此部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关于建筑节能

  甲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公示了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此信息只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变化,相关变更内容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十八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

  1、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或出现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或法定的解除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任一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按照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完毕本合同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解除协议、提供相应资料、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等。如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前述注销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拒绝在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内向乙方返还应当返还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同时,乙方逾期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乙方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乙方应按总房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

  3、房屋交付后,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乙方应于10日内向甲方交还该商品房,同时乙方应按照3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如超出10日未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乙方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该房屋的使用费,上述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将房屋返还给甲方之日止。该费用从甲方退还乙方的购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款项,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乙方逾期未腾房,甲方亦有权选择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房屋,届时对留存于该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对其享有的所有权,甲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物品(包括抛弃、变卖、使用、拆除等),乙方对此无异议,亦不要求甲方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4、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或乙方退房的,甲方与乙方就其他物业、空间、设施设备签署的相关使用、租赁、附赠等协议一并解除,乙方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甲方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车位、储藏室、庭院等或其他具有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甲方或其权利继受人。

  5、如甲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已交付乙方的,则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等事宜。

  第十九条关于广告宣传等的补充约定

  1.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所购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以政府最后批准文件及施工图为准。若有其他任何宣传资料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应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甲方明示不构成法律规定之要约,不构成合同内容。凡未列入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乙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供任何主张或要求。

  2、双方同意: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甲方予以书面授权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

  3、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说明或介绍,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甲方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如出现于实际状况不一致,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所有广告、沙盘及文宣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筑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甲方不对乙方承担责任。

  5、甲方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信报箱、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的仅供参考,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即红线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说明或介绍,仅为乙方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且上述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政府规划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因素发生变化和调整,乙方应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规费、税费

  1、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应另行由乙方缴纳的税、费。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顺延交房时间并相应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际收取时,已对上述税、费相关标准和数额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则按政府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的标准和数额结算,多退少补。

  2、乙方完全知悉,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将导致甲方无法为全体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给甲方和其他乙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各项规费、税费计税依据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为准),若由于房屋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房屋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但在此之前已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费、税费在甲方进行必要协助后仍未能进行退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项目地址、门牌编号、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项目地址、房屋门牌位置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关于物业管理及费用承担

  1、乙方同意并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幷遵守甲方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乙方应向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3、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份额共同承担。

  4、公摊费用(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二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知悉,本项目物业用房面积、位置最终以规划及政府相关规定及批复为准,且对此不持异议。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擅自搭建,不得在楼宇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归属于乙方使用的露台、平台、花园等未经相关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随意在露台、平台、花园等违章搭建花架、遮雨棚、防盗网、无框推拉玻璃窗等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封闭阳台、平台、露台,否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且有权视情节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景观规划的绿树、亭子、水景、游泳池、景墙、雕塑等进行布置调整。

  第二十六条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导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部分失效或部分不能执行,并不妨碍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正确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地下车库(包含人防车库)、地下车位(包括架空层车库,占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车库除外)、商业用房(如有)、医疗卫生用房(如有)、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如有)、金融网点用房、教育用房及附属场地(如有)、架空层(作为公共通行空间的除外)等特定空间,均由甲方投资建设,所有权属于甲方,不随商品房的转让而同时转让。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支配。

  按政府、市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 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甲方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

  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所有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同意将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免费使用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对建筑物质量安全构成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本项目商品房的外檐墙体、楼顶屋面搭建构筑物、悬挂灯箱、悬挂招牌等显示本项目及所属集团标识、名称等,甲方亦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若本项目存在商业物业,商业物业建筑体之外墙面所设广告位的收益权和底商广告位的收益权归甲方享有,由甲方统一管理、运营。商业物业建筑体内部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厅堂、电梯轿厢等)的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若本项目规划有幼儿园,由甲方投资建成,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任何一人履行本合同中属乙方的义务,甲方向任何一人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了乙方全体,甲方向任何一人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履行了义务。

  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以下事宜即视为其他乙方授权该名人士办理相关事宜: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财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领取票据、更换票据、交纳房款、交纳税费、退款、退税、转款等相关手续;领取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通知

  1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必须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真实有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均由过错方承担。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若有两人或多人,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该方全体发出。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

  (1)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或快递形式)寄送的,于投寄该文件3日后;

  (2)如以当面递交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

  如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时通知另一方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对方原因而无法签收的,则视为送达。

  2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或与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文件、要求或其他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发出。如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指定送达,即视为已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本补充协议对《交房通知书》有其他约定的从该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已理解知悉本项目系由甲方分期竣工、交付的,并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本项目配套设施将分期完善、竣工、交付使用;

  2、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内发布广告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第三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

  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一条乙方确认,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明确表示接受和理解,承认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内容有冲突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二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9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号)。

  第二条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元(币种:________)。

  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共__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0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1、房屋地址:__________

  2、房屋面积总面积:__________㎡,主房面积:__________㎡,车库面积:__________㎡,配房面积:__________㎡,阁楼面积:_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_㎡,产权:_________年,房屋用途:_________,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房屋如能办理更名手续乙方应在更名办理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业通知领钥匙10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20万元(贰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相应损失计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5、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失。

  6、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责。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1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屋座落于金钟镇大庄村大庄中社,房屋 间,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屋价格及房款交付情况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出售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房款支付方式:现金,一次性付清。房款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三、乙方将房价一次性付清后,甲方将房屋钥匙移交乙方。

  第三条 乙方房款全部付清后,甲方须及时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 甲方如果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钥匙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2

  原告:天津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邮编xxxx

  负责人:xxxx 电话:xxxxxx

  被告:zzzzzzzzz公司

  住所:天津市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xx年x月xx日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总房款的.10%/年(按约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下称“yyyyyyyyyy置业”)签署四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xxxxx楼底商四套,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以下统称“购房合同”),同日,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由被告zzzzzzzzz公司为被告yyyyyyyyyy置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xx年xx月xx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总房款xxx万元支付被告,但被告yyyyyyyyyy置业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xx年x月xx日,原告和被告yyyyyyyyyy置业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被告yyyyyyyyyy置业的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被告yyyyyyyyyy置业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权益,直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款专用收据》、《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3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__________事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下称“购房合同”),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相关文章: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04-03

买卖商品房合同03-26

(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07-13

【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07-16

(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07-18

商品房买卖合同06-13

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07-05

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07-07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典)07-27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典]07-28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

  出售人:_____

  代理人: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买受人:_____

  双方根据《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镇)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号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元,共计售价(大写)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计(大写)_____元。余额计(大写)_____元,分___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大写)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预付维修费(大写)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样书.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样本.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2.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代表人(签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立于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就甲方全权拥有的认购权转让事

  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声明

  转让认购权的房屋位于__,为甲方单位集体团购期房,开发单位为。目前甲方拥有该房屋认购权,且已支付认购订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到银行账户。甲方自愿将相关认购权益有偿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手续。

  第二条乙方声明

  乙方愿在本合同第一条的前提下,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购房认购权,并支付相关转让费用。

  第三条转让费用

  双方同意该房屋认购权转让价格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第四条认购款及转让费用的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认购订金及认购资格转让费,合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款项后,房屋的认购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提供收款手续。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向甲方支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

  币)。合同签订后两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付清剩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合同签订两日后,乙方未能向甲方付清款项的,按每____元加收融资费用。乙方最迟需在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此笔款项。约定日期前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费用的(以甲方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五条房屋的认购

  第1款按照团购协议进行房屋认购、交款、协议签订等事项。

  第2款团购协议约定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事项,甲方必须配合乙方。

  第3款甲方保证乙方在按照团购协议规定认购、交款及办理相关事项后,能够直接与签订购房协议。

  第4款乙方未按照团购协议规定进行认购而造成认购失败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房屋的价格

  房屋具体价格以的价格为准。

  第七条责任

  第1款转让成功后,甲方无权再将该房屋购买权、拥有权转让给他人。

  第2款转让成功后,甲方关于团购住房项目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本次团购住房活动出现任何问题,乙方享有同等的保障。

  第3款转让成功后,如遇团购活动取消,甲方退还乙方转让费用。乙方支付的购房订金的退回及该订金的利息补偿(利息从乙方向甲方交清款项之日起计算),按照甲方单位住房团购方案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甲方(签字指纹)乙方(签字指纹):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买卖合同中涉及乙方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如期将应付房款足额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支行(帐户名称:,帐号:);

  2.乙方的按揭采取商业贷款方式的,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乙方主动将办理贷款手续的有效资料送交给贷款银行;采取公积金或组合贷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乙方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将按揭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应从银行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补齐余款,否则乙方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因国家政策或银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应及时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相应推迟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日期;逾期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甲方为乙方借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乙方未能按期还款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全额按实赔偿。其中贷款累计三个月未能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7.甲乙双方联系以买卖合同注明的电话和通信地址为准,若一方需变更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应在更改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无法送达和知会的,在投寄后的第五日视为已送达,责任方承担所有责任。

  8.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8.1.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付款的,其产权证由甲方代办代领,涉及产权登记等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代收代缴。

  8.2.办妥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由甲方将有关证件转交贷款银行。

  8.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总款不包括下列费用:

  8.3.1.契税、印花税、工本费、交易手续费;

  8.3.2.公共维修基金;

  8.3.3.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其他有关费用。

  9.关于交房及物业管理的补充约定

  9.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并签订物业合同;

  9.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新加坡御苑临时管理规约》;

  9.3.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乙方应按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从交房日的次月起始计交物业服务费。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空臵时间由乙方全额计交物业服务费;

  9.4.乙方装修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或拆除分户墙、楼梯墙、户外墙面;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封装阳台,不得安装外臵防盗、遮阳、凉晒设施等;

  9.5.乙方领房当日同物业公司共同对房屋设施和设备完好情况进行交接验收,双方现场签字确认,今后若再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甲方均不予认可。

  9.6.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内门不设,只留门洞。

  10.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0.1.定购期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按甲方通知领房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房屋保修期;

  10.2.购买现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房屋保修期;

  10.3.当甲乙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与维修意见产生争议时,应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意见为准;

  10.4.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维修或维修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10.5.因乙方在装修房屋时造成的自身或相邻住户渗漏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1.甲方所有对外宣传广告语、通知、对外承诺等均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关于违约的补充约定

  本协议自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房款的15%赔偿对方损失。

  13.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4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____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39;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____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____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签订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____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

  (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

  (1)印花税;

  (2)契税;

  (3)产权登记费;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1)权籍调查费;

  (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

  (3)评估费;

  (4)保险费(如有);

  (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

  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方未按照

  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买方:中介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5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付款时间、方式约定

  乙方分三次向甲方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即______________元)。

  第一次:乙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房款______________万元整(即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支付甲方用于偿还其在______________支行购买该房屋所借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第三次:待甲方执行完《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相关条款当日付清全部余款。

  二、甲、乙双方在望城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乙方全额缴纳。

  三、甲方转让房屋后,该房屋之附属从权利(如开发商赠与的阳台、花园等)相应转让给乙方;乙方即享有该房屋之所有权利,并在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交接钥匙。

  四、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纠纷,如物业管理费已交清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等。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_____%赔偿对方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6

  出卖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 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____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提供,包装费用由承担。甲主产品的运输由办理,运输费用由承担。甲方产品的保险由办理,保险费用由承担。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承担。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____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天内付清。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不可抗力因火灾、战争、停止工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一、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明示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7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贰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7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10 %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5 %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____邮编: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方)国籍: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号码:______乙方身份:____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国籍:____证件类型:________号码:____地址: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___,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___,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为: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为:_________渝(____)巴南区不动产权第____号对应土地面积分别为:___ 60058平方米,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_年6月20日,商业至____年6月20日。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2)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 。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本商品房座落为:__办理中。

  2、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X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X (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3、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本商品房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5、本商品房户型为:其他___ 。

  6、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_____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商服用房

  7、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2)___ 。

  (3)___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购房价款

  1、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_______ ),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_______ ),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____元/平方米。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2、乙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____元整(大写)。

  (2)分期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第一期:______ x;第二期:______ x;第三期:______ x;

  (3)按揭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____元整(大写:_______ )。

  3、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0.01%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全部房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30天内,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2、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___ 。

  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及面积差异退补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大修基金、税费)、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在此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如系此原因乙方未能按时接房,视同甲方已完成交房义务,责任同上款。

  (3) ___ 。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___ 。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_ 。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0.01%。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2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___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五。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____%。

  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x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x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____%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x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x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 %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x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

  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 x 。

  (3) x 。

  2、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3、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附件三约定修复或更改。

  3、___ 。

  第十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 616.7 ㎡,具体位置为:规划24#楼第1层至第2层(平层2套)(含位于1层及屋顶层的专属梯)。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___ 年12月31日前通水;

  (2)于___年12月31日前通电;

  (3)于___前通气;

  (4) ___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允许甲方在90日内予以整改;如在该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则甲方应当自90日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按每项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在此期间甲方已提供了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达到使用条件的期限据实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或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不同意开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x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

  1、共用部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划》GB/T17986.1—2000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摊面积测算;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附件四:房屋装修标准说明

  地面:金刚砂地坪,车位线,车道标线

  墙面:白色涂料

  顶棚:黑色涂料

  照明: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结合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作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对其中相对重要的条款,已采用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提醒乙方注意,且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充分理解并接受。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称的商品房、房屋、房、物业等如无特别注明,则均指乙方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

  第一条关于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

  第二条对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实地对该小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状况等作了了解,并对合同标的物有了相当的认识和判断,乙方基于自身独立的认识和判断签订合同。

  2、乙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房价款外,有关该商品房及该商品房交易相关的费用和税收(如: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开通费、公证费、合同印花税、契税、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权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办理户口、交房时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对购买此商品房无任何异议,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应以环境、噪声、异味、线网架设干扰,以及交付使用与销售介绍及合同不一致为由向甲方主张索赔。

  4、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对所购买商品房的通风采光、户型、房屋外立面构造、房屋性质等情况作了全部的了解并已有充分预知,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不以前述任何情形为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的索赔或提出任何其他权利要求。

  第三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贷款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房屋乙方出示的全部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所有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小区不利因素公示》等,并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同时,甲方还在售楼处公示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红线内外情况说明等文件,并在乙方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对此乙方予以确认且无异议。

  2、乙方声明,其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认真阅读了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等全部内容,乙方明确理解全部合同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确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内容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权利内容的情况,双方应予遵守,乙方承诺不得以此为由对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或宣告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的条款无效。

  4、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情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5、乙方确认:对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所购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乙方已充分知悉且不持异议。

  6、乙方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财产、经营情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以上述情形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7、对于本商品房能否保值或增值,甲方不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时已知悉并充分考虑了市场不确定因素及其影响。

  8、本项目内各商业物业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投入使用时间,最终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甲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第四条关于该车位的用途及内部装修改造的特别约定

  1、乙方所购车位只能用于停泊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增建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改变车位的用途和状况。

  2、乙方不得对车位进行装修和改造,不得对车位作任何添附和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封闭、割断等),以免影响建筑承重结构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致使该车位及其相关设施、配件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其责任及维修均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所购车位已系现房销售的,乙方在购买车位前,应自行至现场查看拟购车位的实际位置,乙方签约的,即表明其对所购车位结构、平面及空间布局均予以认可,并同意使用过程中出现墙面龟裂、潮湿等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停车场限高,车辆宽度及长度不超过车位划线的长度和宽度,以及符合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车位面积。业主购买车位前,业主已对车位具体尺寸、大小、位置、临近位置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对车位的影响等,已充分了解并予以接受。

  4、乙方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员或动物,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5、乙方应将拟停放于车位的车辆号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单等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如欲变更,则应提前三天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车辆号码未经备案的车辆停放于本车位。

  6、乙方应合理使用本车位,并保持本车位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乙方应爱护本车位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违反前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7、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物品、现金等保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或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8、车位若为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的人防工程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车位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由甲方使用管理,收益归甲方所有。和平时期甲方对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况时政府有权征用。

  第五条关于按揭付款

  1、乙方作为本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是乙方的主要义务。除因甲方

  原因外,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取得银行贷款。若非甲方原因,贷款银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发放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鉴于按揭银行存在拒绝发放贷款但不向甲方或乙方出具书面理由或书面通知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此一致确认: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未全额到达甲方账户的,乙方应自甲方寄发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按揭款项。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乙方应按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余款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天内签署按揭合同并办理完毕所有按揭贷款手续,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若乙方未按期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期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及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有剩余的,留存于甲方处,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4、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中“甲方原因”是指在甲乙双方签署合同前或签署合同时,因甲方故意导致乙方所购房屋的项目(楼盘)无任何银行表示愿意向乙方提供购房贷款,或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乙方办理购房贷款。

  5、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中“乙方原因”是指乙方拒绝或延迟办理按揭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或未签署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文件等可归结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未批准或未全额批准乙方贷款,因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导致乙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不能按申请额度全额获得贷款的,属于乙方原因。

  6、因按揭银行关于贷款事宜可能并不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乙方,因此,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所约定的“按揭银行书面通知”修订为“甲方书面通知”。

  7、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属预售阶段的,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以支付购房款,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房贷政策作了充分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条件要求选择了按揭付款方式,但银行可能会因政策和贷款要求提高降低乙方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乙方已知悉此可能性并能预见。乙方承诺如因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少于乙方申请的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给乙方,乙方应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均知悉,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导致银行降低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不属于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

  9、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担保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5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代偿款项,并从甲方代其还款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归还银行扣划全部款项之日止,每日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偿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房屋。甲方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购商品房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已交购房款(含按揭贷款部分),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偿款项、违约金和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由乙方自行至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或乙方有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发生上述情况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且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交回该商品房,逾期未交回的,除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外,还须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按日支付人民币300元的房屋使用费。

  若甲方解除本合同时,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已在办理中,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撤回办理该房屋权属证书的手续,并办理完成其他一切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恢复房屋的可售状态,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前述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总房价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期办理解除手续的违约金。

  10、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收到全部购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等),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损失。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后,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第六条关于付款日

  1、乙方以现金支付房款的,在甲方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2、乙方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3、乙方以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4、乙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5、乙方以外汇方式支付房款的,以外汇足额结汇到甲方人民币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超出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即构成逾期,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关于购房价款及票据开具

  1、本合同第四条“购房价款”所称总成交金额均为含增值税的总成交额。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进行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的房价款时,开具购房收据,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办理手续时,结合房屋实测面积补差情况,乙方结清房款,甲方一次性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第八条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甲方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可抗力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更变或政府专业部门、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

  2、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或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3、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和流行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4、因执行合同签署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建安延误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6、政府行为(如戒严、规划调整、市政配套延迟等)、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中高考)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第九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乙方知悉其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采用按个计价的方式,有关停车位面积差异方位及处理方式不适用主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甲方交付的车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乙方不应以存在面积差异为由提出退房请求,否则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乙方可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

  1、该商品房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

  2、甲方拒绝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或出示不齐全的。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期履行接房义务的,自本合同或甲方书面交付通知(以最早的时间为准)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它杂费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期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关于交房手续办理

  1、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同意以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为交房日期,如乙方未按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有关手续,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乙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也从当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亦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至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之后才付清全部房价款房价(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的,乙方应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十日内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在此情形下,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3、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交房时间不顺延,并且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房屋已交付,乙方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4、乙方购买的此商品房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乙方不应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甲方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与商品房现状不符的,双方同意以商品房现状作为交付标准。

  对于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接房时间,乙方在签署完毕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完全部房款及税费等各项费用后的30日内,自行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若乙方选择按揭付款,则在首付款计税费等各项费用全部付清且银行按揭款全部到甲方账户后的30日内,前来办理接房手续,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本条所述时间不一致的,以后到时间为准。

  5、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邮政快递EMS邮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交房通知书》、在《重庆商报》或《重庆晨报》刊登交房通知、手机短信等形式。交房通知自登报之日起3日内、EMS寄出三日(本市)或七日内(外省)即视为送达。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乙方仍未收到甲方交付通知的,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自行到甲方处索取交付通知并办理房产交接手续,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未按本约定到甲方处索取书面交付通知或未在当天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交接。

  6、若乙方未能在《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7、甲方按约定顺延本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的,则相应顺延本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间。

  8、乙方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接手续,但委托代理人除应具备代理人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的,应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向甲方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涉外)

  9、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将给甲方增加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因此,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30日起,乙方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甲方设立的“装修示范单位”或“体验馆”或其他展示单位/样板间(如有)(本条简称“示范单位”)是基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为乙方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示范单位与实际交付存在重大差异,甲方已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所购商品房如需达到示范单位所展示的效果,须自行到相关行政部门完成装修改造及报批报建手续,具体能否通过审批或最终实施完成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乙方在购买本商品房时已就上述事项充分知悉并接受。

  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与预告登记所需资料的同时,应缴清该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资料,或因乙方未交清相关各种款项导致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相关事宜的,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房屋交付前乙方未办妥委托甲方代办产权登记手续并交清办证所需规费、税费的,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涉及资料及费用为甲方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费用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要求为准。

  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超过180日的,甲方解除为乙方代办权证的义务,由乙方自行向产权办理机构办理该房屋权证。

  2、如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双方约定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在乙方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且乙方委托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还需待按揭银行批准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和乙方提供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所需资料、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双方同意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的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征收标准,乙方保证按调整后标准缴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乙方应在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日内,主动将按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以及向甲方预付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办理产权登记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税费和费用并将相关缴费凭证原件移交甲方。

  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修改为“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27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合同约定“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270日内”所指起算时间是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提前交付所购商品房的,上述产权登记起算时间为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则本条所约定的产权登记起算时间相应顺延,即自实际交付所购商品房的时间开始计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甲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付所购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按本条约定应由乙方提交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乙方确认甲方已在合同签订时告知乙方,并且乙方确认就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有任何不明之处的,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签收文件或回执为准。

  6、因政府、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乙方采取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的,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向甲方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此委托不可撤销)且乙方应将所有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由甲方收持,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由甲方交于贷款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因贷款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而使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权属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商品房权属证书办妥后,乙方应在接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或提交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担保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甲方及乙方双方同意:对于迟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迟延、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乙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

  9、若乙方购买了车位的,乙方在转让商品房前需自行落实产权办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因乙方转让商品房后导致无法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向甲方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未向甲方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均视为乙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甲方以在甲方售楼处现场张贴告示或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的任何一种方式告知乙方即应视为已经通知乙方。

  2、已预售的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随意变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在不影响该商品房的质量、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甲方可对原有规划设计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乙方;若该变更无需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甲方亦可不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变化、规范标准、国家/地区垄断行业企业导致的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乙方有利的变更,甲方无需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无偿赠与。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一致,乙方不退房的,则双方同意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其它责任。如甲乙双方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款。

  5、市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及甲方之外的其他主体所要求的,且甲方应当遵照执行的有关本物业小区或乙方所购房屋的变更事项,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变更。

  6、甲方因法律、规章、政府命令,或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小区平面布局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需通知乙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本商品房所在楼宇主体结构质量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在检测结论作出后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否则视为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自本套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或房屋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补偿费,乙方已缴纳的规费、税费及质量检测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提供经专业机构认可的整改方案,并按该方案进场实施整改,乙方有义务及时予以必要的配合。因整改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实施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进场整改),则甲方除继续承担整改义务外,对因未能及时整改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整改工程的质量负责。

  2、交付该商品房时,若该商品房符合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即表明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接房查验时,发现有其他问题的,乙方仍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房手续,甲方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修复,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修复事项的完成。乙方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杂费或支出。

  3、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具备了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即使在房屋交付时或交付后发现上述及其他质量问题,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修复责任,但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4、甲方和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若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知悉并确认:房屋因设计的需要,各个区域的层高可能并不一致,合同所述的层高,是对房屋各个区域可能出现的层高区间的概括表述,并不为精确表示,房屋层高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只要层高符合国家强制性建筑或测绘规范,乙方即不得以各个区域层高不一致等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购房款、退房,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质的建筑材料、装饰、设备替代的情形。

  7、关于车位的特别约定

  1)鉴于车位位于地下的特殊性质,受建筑物管线埋没(如消防所需水管等)、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对其使用功能不构成重大障碍的前提下,对所购车位出现的部分层高不一致的或者车位旁边有立柱等情形,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充分知悉并表示理解和认可。

  2)如乙方所购买地下车位的尺寸,已经实际呈现。由于具体车辆规格不同及驾驶者技术不同,实际可能存在某些品牌及型号汽车无法完全停入地下车位的情形或对行驶技巧存在着较高要求,乙方有义务在购买车位前详细了解车位尺寸,且应当在签署协议前进行实地验证,根据车辆和人员实际选择车位,本协议的签署,即意味着乙方接受实际现状,认可其已经满足乙方对车位的要求,并同意甲方不因其车辆的停放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

  3)附图中只标注车位编号,地下室其他结构、墙体、设施设备没有在附图中表示,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4)按下所列明的车位号及属性的约定,乙方已明确知晓乙方所购车位的属性,若乙方所购车位系人防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车位平时由乙方使用、维护和管理,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从/到/号的车位为非人防车位,从/到/号的车位为人防车位,对此乙方已明确知晓。本款所涉编号为规划编号。

  第十五条关于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充约定

  1、双方明确,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分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主张。

  如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有下列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和绿化以及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排水等设施,其位置设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最终确定并实际建成为准,乙方对其位置、增减、移位、样式等无异议,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商品房内或附近,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甲方索赔或提出退房要求。对于车位,甲方不负有敷设室内外管道及保证供气的义务。

  2、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也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3、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空调搁板等及其墙面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材料)等做出优化设计和改进,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关于房屋保修

  1、交付该商品房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由双方在该商品房交接文件上予以确认和记录,并由甲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验收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负责整改。但乙方不得以此要求退房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或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在60日之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甲方应当依法提供保修服务,并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相关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若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已交付该商品房。保修期限起算日期:_____以交房通知书上约定使用之日起计算。

  2、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按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保修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中约定的验收日期及时给予验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验收通知送达之日为维修合格日。

  4、甲方应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乙方接房或保修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和装饰造成的质量缺陷;

  (3)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5)在发生需维修的事宜后,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配合甲方的整改和提供必要的方便,导致甲方整改行为无法及时实施和完成。

  5、保修期范围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但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维修的,甲方对此部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关于建筑节能

  甲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公示了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此信息只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变化,相关变更内容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十八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

  1、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或出现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或法定的解除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任一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按照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完毕本合同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解除协议、提供相应资料、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等。如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前述注销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拒绝在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内向乙方返还应当返还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同时,乙方逾期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乙方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乙方应按总房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

  3、房屋交付后,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乙方应于10日内向甲方交还该商品房,同时乙方应按照3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如超出10日未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乙方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该房屋的使用费,上述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将房屋返还给甲方之日止。该费用从甲方退还乙方的购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款项,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乙方逾期未腾房,甲方亦有权选择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房屋,届时对留存于该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对其享有的所有权,甲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物品(包括抛弃、变卖、使用、拆除等),乙方对此无异议,亦不要求甲方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4、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或乙方退房的,甲方与乙方就其他物业、空间、设施设备签署的相关使用、租赁、附赠等协议一并解除,乙方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甲方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车位、储藏室、庭院等或其他具有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甲方或其权利继受人。

  5、如甲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已交付乙方的,则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等事宜。

  第十九条关于广告宣传等的补充约定

  1.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所购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以政府最后批准文件及施工图为准。若有其他任何宣传资料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应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甲方明示不构成法律规定之要约,不构成合同内容。凡未列入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乙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供任何主张或要求。

  2、双方同意: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甲方予以书面授权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

  3、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说明或介绍,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甲方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如出现于实际状况不一致,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所有广告、沙盘及文宣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筑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甲方不对乙方承担责任。

  5、甲方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信报箱、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的仅供参考,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即红线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说明或介绍,仅为乙方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且上述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政府规划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因素发生变化和调整,乙方应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规费、税费

  1、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应另行由乙方缴纳的税、费。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顺延交房时间并相应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际收取时,已对上述税、费相关标准和数额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则按政府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的标准和数额结算,多退少补。

  2、乙方完全知悉,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将导致甲方无法为全体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给甲方和其他乙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各项规费、税费计税依据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为准),若由于房屋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房屋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但在此之前已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费、税费在甲方进行必要协助后仍未能进行退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项目地址、门牌编号、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项目地址、房屋门牌位置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关于物业管理及费用承担

  1、乙方同意并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幷遵守甲方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乙方应向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3、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份额共同承担。

  4、公摊费用(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二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知悉,本项目物业用房面积、位置最终以规划及政府相关规定及批复为准,且对此不持异议。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擅自搭建,不得在楼宇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归属于乙方使用的露台、平台、花园等未经相关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随意在露台、平台、花园等违章搭建花架、遮雨棚、防盗网、无框推拉玻璃窗等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封闭阳台、平台、露台,否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且有权视情节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景观规划的绿树、亭子、水景、游泳池、景墙、雕塑等进行布置调整。

  第二十六条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导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部分失效或部分不能执行,并不妨碍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正确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地下车库(包含人防车库)、地下车位(包括架空层车库,占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车库除外)、商业用房(如有)、医疗卫生用房(如有)、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如有)、金融网点用房、教育用房及附属场地(如有)、架空层(作为公共通行空间的除外)等特定空间,均由甲方投资建设,所有权属于甲方,不随商品房的转让而同时转让。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支配。

  按政府、市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 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甲方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

  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所有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同意将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免费使用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对建筑物质量安全构成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本项目商品房的外檐墙体、楼顶屋面搭建构筑物、悬挂灯箱、悬挂招牌等显示本项目及所属集团标识、名称等,甲方亦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若本项目存在商业物业,商业物业建筑体之外墙面所设广告位的收益权和底商广告位的收益权归甲方享有,由甲方统一管理、运营。商业物业建筑体内部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厅堂、电梯轿厢等)的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若本项目规划有幼儿园,由甲方投资建成,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任何一人履行本合同中属乙方的义务,甲方向任何一人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了乙方全体,甲方向任何一人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履行了义务。

  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以下事宜即视为其他乙方授权该名人士办理相关事宜: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财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领取票据、更换票据、交纳房款、交纳税费、退款、退税、转款等相关手续;领取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通知

  1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必须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真实有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均由过错方承担。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若有两人或多人,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该方全体发出。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

  (1)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或快递形式)寄送的,于投寄该文件3日后;

  (2)如以当面递交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

  如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时通知另一方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对方原因而无法签收的,则视为送达。

  2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或与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文件、要求或其他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发出。如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指定送达,即视为已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本补充协议对《交房通知书》有其他约定的从该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已理解知悉本项目系由甲方分期竣工、交付的,并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本项目配套设施将分期完善、竣工、交付使用;

  2、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内发布广告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第三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

  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一条乙方确认,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明确表示接受和理解,承认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内容有冲突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二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9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号)。

  第二条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元(币种:________)。

  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共__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0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1、房屋地址:__________

  2、房屋面积总面积:__________㎡,主房面积:__________㎡,车库面积:__________㎡,配房面积:__________㎡,阁楼面积:_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_㎡,产权:_________年,房屋用途:_________,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房屋如能办理更名手续乙方应在更名办理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业通知领钥匙10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20万元(贰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相应损失计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5、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失。

  6、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责。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1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屋座落于金钟镇大庄村大庄中社,房屋 间,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屋价格及房款交付情况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出售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房款支付方式:现金,一次性付清。房款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三、乙方将房价一次性付清后,甲方将房屋钥匙移交乙方。

  第三条 乙方房款全部付清后,甲方须及时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 甲方如果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钥匙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2

  原告:天津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邮编xxxx

  负责人:xxxx 电话:xxxxxx

  被告:zzzzzzzzz公司

  住所:天津市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xx年x月xx日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总房款的.10%/年(按约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下称“yyyyyyyyyy置业”)签署四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xxxxx楼底商四套,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以下统称“购房合同”),同日,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由被告zzzzzzzzz公司为被告yyyyyyyyyy置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xx年xx月xx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总房款xxx万元支付被告,但被告yyyyyyyyyy置业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xx年x月xx日,原告和被告yyyyyyyyyy置业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被告yyyyyyyyyy置业的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被告yyyyyyyyyy置业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权益,直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款专用收据》、《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的合同 篇13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__________事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下称“购房合同”),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