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买卖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买卖合同1
甲方:
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电脑,为友好合作,特定如下合同,电脑的购销合同格式。
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和要求。
1、甲方向乙方定购的电脑配置,(详见附件一;电脑设备配置单)共计 台,单价为: 元; 总金额为: 元。
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
2、验收合格标准: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合同附件之约定的部件。
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机箱锁具没有打开、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维修、更换等无偿服务。
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服务费用收费标准见本协议附件。
5、软件故障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但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软件母盘,对需要软件维修的电脑进行无偿服务,交通费由甲方提供。
三、货款结算。
1、 合同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交定金 万元整;
2、 乙方将电脑备齐后,运送并安装到指定地点,由甲方清点验收,验收完毕后甲方将货款万元整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将电脑交付给甲方,合同范本《电脑的购销合同格式》。剩余的5%货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电脑验收6个月后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配置。在配置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乙方说明。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
2、甲方有对电脑设备的采购建议和调整的权利,并有对乙方的工作的监督权。
3、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按照配置单向甲方供货。如出现定制的配件型号无货或数量不齐时,则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协商调整,如因乙方单方面问题而出现有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确保本协议中的安装、维修工作的及时到位,并根据双方约定的安装维修工作单进行工作。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执行日期:自双方签字盖X日起。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____日期: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地址:
地址:
有关买卖合同2
甲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现就土方买卖,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本协议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
品名:土方。
计量单位:立方米。
数量:约_______、,按工程实际用量结算。
单价:乙方按_______元/车(每车约_______)向甲方收费。
二、质量标准
所有土方应符合该工程种植土规定标准。
三、工作内容
甲方负责提供机械和车辆挖、运土方至指定位置,乙方负责按量正常提供给甲方所需的土方。
四、工作要求:
1、乙方提供的土质必须满足种植土的质量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甲方负责提供机械、车辆挖运素土,甲方承担该过程产生的运输费用。
3、甲方在挖掘过程中,如发现土质夹杂石头或其它杂质,甲方有权利不予采用。
4、若乙方中途无故停工,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拒付所有费用。并且乙方要赔偿中途无故停工或退出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给甲方。
5、乙方保证甲方在运输过程中无任何干涉或阻碍,保证甲方顺利运输。
6、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群众若对甲方有任何意见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土方挖掘工程量按实际方量进行收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货,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3、乙方所交土方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六、付款方式:
1、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付给乙方定金_____元整。
2、剩余部分土方费用甲方于完工之日起一星期内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
八、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_______
分包单位:_______
签订时间:20___年___月___日
有关买卖合同3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X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买卖合同4
甲方(卖方)武汉衡益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 合同标的要求:
1、设备名称、品牌、型号: 。
2、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
3、质量标准:
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说明书所载明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第二章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本合同所列 设备 台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
2、该合同价格包括:设备主机价(含200米管件)。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0 %。
第三章 设备验收
第四条 设备的验收程序:
1、设备进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使用正常,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2、设备进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于各种原因,使用不正常,乙方按2.3万每月付甲方一个月租金,设备进场费由乙方负责,设备出场费由甲方负责。
第四章 其他
第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有关买卖合同5
出卖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 设备资料
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现有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设备验收
1. 乙方应于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 日内先行验收设备,并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以示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2. 乙方验收认可后,双方将上述设备进行封存。
3. 乙方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无异议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第四条 设备交付
1. 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款后 日内向乙方交付已验收的设备。
2. 双方应在交付设备清单上签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设备。 第五条 付款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设备的全部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2. 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设备协定款后,乙方将拥有此设备的'一切权利,从此旧设备与甲方无任何关联,乙方一次性付清购机款,表明甲、乙双方对此旧设备的买卖协议正式生效,旧设备买卖程序结束,旧设备全部产权实现了自动转移。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 买受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 月 日
有关买卖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状况说明:
卖方车辆的基本情况:
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行驶里程: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状况:_______________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身外观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发动机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电器设备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卖方当面查验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并以 □现金 □支票 □汇票 的方式自查验无误之日起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_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即支付剩余车款。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的当日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证明、凭证,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担。
3、车辆相关凭证:□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车辆保险单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养路费缴付凭证 □其他__________.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
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__方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__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保险单
7、购车发票
卖方: (签章) 买方: (签章)
卖方开户银行: 买方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户名: 户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买卖合同7
甲方:____
乙方:____
签约时间: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具体品类(种),需签定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外商谈,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齐截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门,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自变换内容。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打点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踪,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踪,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由议定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有变化,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港)委宛承运单元发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置。
第九条 商品年夜达到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踪、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覆;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步履用,是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发货。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踪由责任方承担。领受进口商品和概况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概况发货,发货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过时甲方不再受理。乙标的目的甲方提出发货时,应填写“发货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发货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目、残损水平、合同号码、出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什物;甲方接到“发货单”后,10日内作出回复,要在30天内处置完毕。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每季订货额的30%支付保证金,以后发货现款现货,保证金可冲抵货款。首批进货不得少于万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踪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踪时,还应支出抵偿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踪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两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打点变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措置。
2.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现实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人平易近银行有关过时付款的划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3.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踪,应在明晰责任后,10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置。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乘隙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统一式2 份,甲、乙两方各执1 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和谈)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用期为 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迟。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有关买卖合同8
甲方:xxx
乙方:商丘xxx纺织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购买 络筒机四台(120锭/台),每台价格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合计总价为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
2、拆车前甲方机器完整不缺机物件,签订合同当日乙方交付甲方机器设备全款(甲方不负责开具发票)。
3、甲方负责为乙方将机器完好无损免费拆卸并上车。
4、设备拆卸上车前付完设备全款,运费乙方自己承担。
5、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原则,同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商丘xxx纺织有限公司
开户:河南省安阳市农行东风支行 地址:河南省虞城县203省道东侧,杜集镇北3公里处
卡号:xxxx 电话:xxxx
身份证:
20xxx年3月14日
有关买卖合同9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关买卖合同10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________分运:
________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____吨,长____米,宽____米,高____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有关买卖合同11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
3、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_________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_________提交贷款申请。
四、定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贰万元,作为购房担保。乙方不购买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见合同附件。
六、乙方同意其购置房屋由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遵守其管理公约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房屋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5、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八、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_________签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
有关买卖合同12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2、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3、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有关买卖合同13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 设备资料
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现有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设备验收
1、乙方应于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 日内进行验收设备,以示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2、乙方验收认可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第四条 设备交付
1、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款后 当 日内向乙方交付已验收的设备。
2、设备交付地址:甲方工厂内。
3、乙方同意将上述设备租赁给甲方继续占有并使用,双方另行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4、上述设备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付款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设备的`全部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经另一方同意,并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视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约定损失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争议。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20xx年7月1日
赔偿责任。
有关买卖合同1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 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买卖合同15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买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否则买方有权退房,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和价款支付之日起每天_____的利息。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支付每天______利息作为补偿。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保险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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