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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4-10-15 22:00:24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合集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合集5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三阳路5-7号办公楼壹栋,使用面积210平方米。

  二、租赁期为________年,即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起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双方约定年(月)租赁2200元,按季缴纳,先缴款后用住房。乙方于每季____日前必须将当季租金交付给甲方。

  四、租用前乙方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应交2800元押金,待合同终止结帐退还押金。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工作用电、用水。电费乙方每月按实际使用度计算,每度按壹元结算;水费按实际使用吨数计算,每吨按2.60元结算。以上各项费用按市场调整增减而增减。其它费用、门前三包、卫生费等均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

  六、乙方应保持租赁租赁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不变,若因经营业务需要,需对承租方屋进行改造、装潢、装修时,应出具正式施工图,改造方案,需征得甲方同意认可,方能进行改造施工,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时,所有权即无偿属甲方,乙方不得折除。

  七、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防火规定,对大额款项,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乙方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或从事违法活动,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如乙方逾期未付房租和水电费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收回租赁房产中乙方的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不允许合租,不允许娱乐性经营,不允许居家,或改变其他用途。

  十、对于甲方转让房屋的行为,乙方予以认可同意,并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权利。 十

  一、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前30天,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需提前告知对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

  二、乙方原则上暂定________年,合同在每年签订________年基础上续定,前提是同等竞争条件下优先,如另方高于乙方则以另外为主。 十

  三、合同执行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负担违约责任。 十

  四、本合同租赁期内,如甲方因经营需要,需转让本合同项下房屋时,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天内腾退房屋,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其他相关问题均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如乙方逾期不予腾退,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执一份,经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性别:_____ 地址:____邮码:______电话: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性别: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简易租房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_____区_____ 路(街)_____ 号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协议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 元。

  租赁期限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 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_____ 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

  三、上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益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权仅作为_____ 用房。

  五、房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_____ 个月通知乙方。

  六、房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以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的房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担上述房产,应提前_____ 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简易租房合同。

  七、简易租房合同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额的千分之_____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上述房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简易租房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简易租房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十四、本简易租房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租房合同副本一份,送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 日 年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第四条 租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___________ 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沈阳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明确以下费用由的支付方式:

  1.水、电费_______方支付; 2.煤气费_______方支付;

  3.供暖费_______方支付; 4.物业管理费_________方支付;

  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____个;2、柜子_____个;3、桌子_____个;4、电视_____台;5、钥匙______把;6、其它物品____________。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_度;2、电表现为:_______度;3、煤气表现为:_______度。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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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三阳路5-7号办公楼壹栋,使用面积210平方米。

  二、租赁期为________年,即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起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双方约定年(月)租赁2200元,按季缴纳,先缴款后用住房。乙方于每季____日前必须将当季租金交付给甲方。

  四、租用前乙方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应交2800元押金,待合同终止结帐退还押金。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工作用电、用水。电费乙方每月按实际使用度计算,每度按壹元结算;水费按实际使用吨数计算,每吨按2.60元结算。以上各项费用按市场调整增减而增减。其它费用、门前三包、卫生费等均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

  六、乙方应保持租赁租赁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不变,若因经营业务需要,需对承租方屋进行改造、装潢、装修时,应出具正式施工图,改造方案,需征得甲方同意认可,方能进行改造施工,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时,所有权即无偿属甲方,乙方不得折除。

  七、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防火规定,对大额款项,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乙方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或从事违法活动,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如乙方逾期未付房租和水电费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收回租赁房产中乙方的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不允许合租,不允许娱乐性经营,不允许居家,或改变其他用途。

  十、对于甲方转让房屋的行为,乙方予以认可同意,并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权利。 十

  一、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前30天,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需提前告知对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

  二、乙方原则上暂定________年,合同在每年签订________年基础上续定,前提是同等竞争条件下优先,如另方高于乙方则以另外为主。 十

  三、合同执行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负担违约责任。 十

  四、本合同租赁期内,如甲方因经营需要,需转让本合同项下房屋时,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天内腾退房屋,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其他相关问题均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如乙方逾期不予腾退,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执一份,经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性别:_____ 地址:____邮码:______电话: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性别: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简易租房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_____区_____ 路(街)_____ 号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协议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 元。

  租赁期限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 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_____ 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

  三、上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益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权仅作为_____ 用房。

  五、房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_____ 个月通知乙方。

  六、房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以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的房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担上述房产,应提前_____ 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简易租房合同。

  七、简易租房合同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额的千分之_____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上述房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简易租房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简易租房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十四、本简易租房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租房合同副本一份,送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 日 年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第四条 租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___________ 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沈阳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明确以下费用由的支付方式:

  1.水、电费_______方支付; 2.煤气费_______方支付;

  3.供暖费_______方支付; 4.物业管理费_________方支付;

  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____个;2、柜子_____个;3、桌子_____个;4、电视_____台;5、钥匙______把;6、其它物品____________。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_度;2、电表现为:_______度;3、煤气表现为:_______度。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