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房屋租赁合同10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房屋出租方):
乙方(房屋承租方):
一、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面积为二、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期限为年月平方米。
二、自年月日至日止。租金前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伍拾元整,以后每年租元的押金。金按市场价征收,租金一年一交。另外交
三、乙方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费、水费等。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动或损坏房屋的一切设备,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完好。
五、甲乙双方中途不得违约,若出现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抬涨租金,若出现类似情况,视为违约。
六、房屋租赁期间房内不得有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得随意转让。
七、此房屋由乙方自行装潢,房屋租期后所有装潢乙方无偿留给甲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地址及使用面积
出租地址: 面积: ; (租赁房屋具体位使用位置见附件图纸)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不能做非商业或非法用途.乙方承担全部经营责任。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工程免租期为 天,自_20xx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20xx年月 至20xx年 月日期间为免租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肆十捌万元整( 元),房租每叁年递增一次,增幅为原租金总额的5%,二次递增按前次递增后房租计算,不按原租金计算.具体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明细(单位:万元)如下:
2、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全年租金。
3、租金收取方式为上打租,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度租金交清,逾期甲方将收取乙方违约金日租金的三倍。
4、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
2、如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将装修、改造的书面方案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甲方应于乙方提出书面方案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应在此期限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双方将方案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
3、本合同房屋经甲、乙双方依交接清单(附件一)交接并签字之日起,除本条第1款因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外,若因乙方装修及使用过当等出现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于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及时的无偿维修。其它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该房屋出租产生的租赁税、租赁证的办理及经营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电、暖气费、税金(租赁税、营业税)等。
第六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乙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甲方不得扰乱乙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乙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甲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不准为乙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有根据经营需要转租的权利,但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4、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甲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甲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或转让。
2、如果出租方(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售房屋,须在对外出售三个月前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指五年)出售物业,需保证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收到房租7日内将该商铺正式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不欠费。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于当日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全部费用。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乙方无须将房屋恢复原貌。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他人,若甲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须双倍赔偿。
2、乙方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擅自退租的。
4、需按约定将装修方案报于甲方擅自装修、改造。
第十条 续租及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房屋交接清单上标明的品项交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1)、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2)、经甲方提醒后,乙方仍拖欠房租30天以上的,保证金不返,合同终止。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出租房屋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剩余租金。
3、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4、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需退还预付租金。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交接房屋以经甲乙双方签字的房屋交接清单为准。(附件一)
3、在承租期内,如果甲方房产动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三个月内无条件腾房,甲方应当将未到期内租金于乙方腾房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4、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出租房屋若动迁,甲方获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补偿,乙方获得装修设施、设备及经营部分的补偿;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后若动迁房屋、土地及装修经营赔偿全部归甲方,与乙方无关。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
1、房产证正本复印件及双方代表有效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2、承租房屋使用位置图签字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问题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问题三】 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
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
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
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
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如何解决怎么解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纠纷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损坏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文就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房屋损害侵权问题展开。详细分析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方式,希望对您有帮助。
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北军用储运站将其住所地的库房及场地出租给华宇快运部,该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57万元,租金按季度结算。东北军用储运站负责出租库房、场地的其他相关事项。同时约定,华宇快运部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东北军用储运站,并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未满租期的半额租金,作为对东北军用储运站的经济补偿。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东北军用储运站为履行合同,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签订的租赁库房的租赁合同,并退还博雅商场10个月租金4.2万元,对场地南侧围墙拆除、树木砍伐,为此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人工费用1800元。合同履行未到期,华宇快运部单方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现东北军用储运站诉请华宇快运部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二、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东北军用储运站与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所约定条款履行应尽义务,行使相应权利。合同生效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分别履行了其相应义务,东北军用储运站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的租赁合同,退还其租金42000元,为拆围墙、伐树支出工资1800元,已造成经济损失43800元。因华宇快运部单方无故解除合同,除造成东北军用储运站上述损失外,还造成其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所期待的利益损失。因此,华宇快运部应承担因其单方违约致东北军用储运站的各种损失。判决:一、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经济损失43800元;二、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违约金2375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沈阳华宇快运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判决能否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合同效力的问题(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不应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债权人受有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综上,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亦不应当并用。因此,本案原审法院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但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等同,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首先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这样可以使用法律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时候,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房屋损坏赔偿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县)史各庄乡史各庄村244号。全部房屋共计17间,建筑面积 800 平方米。与出租房屋相关的地块为:东至甲方现有地块东墙土地所西墙,西至甲方现有地块西墙西大门,南至甲方现有地块南墙,北至南院北房不包括东库房约50平米及北房后面的棚屋和库房。地块总面积 1200 平方米,详见附图。其他条件为水电管路配备齐全,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出租权,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企业及其地块的合法使用权证。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办公和生产用房。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
(二)乙方已向甲方出示身份证或单位有效证明。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40 日内清理干净全部出租用房,并达到乙方认同的交付标准。
(二)如乙方需进行房屋改造要经甲方同意,改造后乙方有将来要拆除部分的要有书面文字,否则视为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视为甲方所有。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20xx年 2月10 日至 20xx年 2月 9日,共计1年。
(二)租赁期满,乙方享有该房屋的优先续约权。
(三)租赁期间,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从 20xx 年2月10日起至 20xx年 2月9日止,租金为:17万元/年;
(二)租金支付时间:
20xx年元月5日付半年房租20xx年7月9日付下半年房租
(三)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直接将租金交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押金金额为二 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 、电费、治安管理费等费用,水电按表结算水4元每吨,电一元一度。
(二)房屋租赁税费乙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20xx年 12月3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如房屋改造后按第五条的(二)执行。
(三)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甲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水电设施处于适用的状态,如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解决。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建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和安全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在合同期内,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3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具备使用权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达 日的,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2、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责任,考虑到乙方居住人员多,防火放电防煤气,安全事故成为重中之重,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生炉子等明火取暖,不得乱拉电线等,如果因此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甲方一律不予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沙河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 一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 住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朝阳居小区十号楼西单元三楼东户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
二、本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4,500元,每半年初交2,250元。
三、乙方承租期间,水、电、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甲方提供屋内配套用品:厨房洗菜盆,卫生间座便器,洗脸池,水、电、气全通,屋内地砖完好。
五、乙方入住前须向甲方交付1,000元房屋及设施安全保证金。承租期满,房屋及设施完好,按时交房,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1,000元。
六、房屋租赁期从二零一一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至二零xx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到期如续租,甲乙双方需提前一个月协商,租金另行商定。
七、租赁期间乙方如果提前退房,所交保证金不退。
八、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在保证金中扣除)
九、乙方不得在该房内存放政府规定违禁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进行违法活动,应自觉接受小区管理,规范使用水、电、气。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十一、合同到期,乙方应按时交房,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开启房间门锁收回房屋,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的标准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_____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范本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范本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范本副本_____份,送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 法人代表人(签名)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甲方:(环宇广告)
乙方:(范社柱)
一、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南街广场对面门面房两间租凭给乙方,租赁期为古历20xx年正月十五日至20xx年正月十五日止。租凭费肆万叁仟元整。
二、 乙方租赁期间,必须注意安全,一且发生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三、 乙方在租凭期间,对房子的装饰的.需要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随意,拆除固定物品,留于甲方。
四、 水电源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费用,乙方所租的房屋门前卫生等由乙方负责。
五、 合同到期后,甲方还向社会出租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甲方不得以社会最高价出租给乙方,以社会普通价出租,如若乙方决定不再租赁,则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说明)。
六、 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注意环境卫生,保证上、下水道畅通,如果造成上、下水阻塞一切挖修工程必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交送。
八、现已交本年度房屋租凭费叁万元整,下欠壹万叁仟元整。于本年度古历六月底全部付清。从20xx年起至20xx年每年以古历正月十五前全部付清本年度租赁费用。
八、 如本房屋经有关部门指令需要拆迁,破坏等,则乙方按照实际租房时间计算,房屋租凭费,以甲方提出准确时间内乙方则以无条件付清实际租房费用及进行搬迁,如乙方在本年正月十五付清租赁费,途中需要拆迁,甲方则按实际租房费计算,退还剩余款项。
九、 如此租房时间内,甲乙双方违约以上条例,则赔付对方肆万元整经济损失费,且付清以上三年房租费并搬出本房屋,合同自动解除,房屋归甲方继续给外界出租等处理。
十一、合同到期后,乙方应自动将房屋交给甲方验收后,方解除合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现将__________________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赁资产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时限
1、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
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甲方是有限期资产使用权出租,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使用权。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经常检查房屋或其他租赁资产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合同期间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对租赁房屋或租赁资产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另有约定除外。
4、乙方应按承租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租赁资产,人为损坏房屋和设备,应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擅自施工,乱搭、乱拆、破坏结构或由于超负荷使用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添建、加装、改修房屋,须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定协议后,方可进行,合同终止后,房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6、租期届满,乙方仍需继续租用时,应在期满前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并办理续租手续。
7、合同期满双方若未续签协议,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退还租赁资产,如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室内设备强行搬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个月租金额的赔偿金。
8、承租资产相关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的'租户,则需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费用不包含在资产租赁费之内。
9、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乙方确因有事需退租赁资产,须提前______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不满半年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终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资产,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乙方擅自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转借的;
2、乙方利用租赁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
5、乙方拖欠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累计达______个月的。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______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
七、免责条款
1、租赁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
2、因政策原因使合同提前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需应提前______月书面告知乙方。
八、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①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租赁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______签订
出租方(甲方)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编号:承租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臵:房屋坐落于云南省腾冲县镇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租赁范围:乙方向甲方租赁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附件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所列全部物业,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壹幢六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楼约平方米以及室外场地约平方米。该房屋租赁范围以合同附件平面图勾画为准。
(三)房屋权属状况:甲方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保证其对本合同所涉之租赁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及合法处分权;保证房屋租赁事项已履行当地政府及相关居(村)民议事等民主管理程序,并已获得许可;保证该房屋等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人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甲方应提供经其签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进行当面查验,并提供其复印件交乙方存档备查。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或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可用于住宿、餐饮、销售等商业用途,水电及消防等各项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完善,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能够办理相关证照和营业手续,甲方应予配合。
(二)登记备案:甲方应遵照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纳税等手续,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_年月日至20_年月日,共计壹拾贰年(20_年)。
(二)交房时间:甲方应于20_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约定条件以房屋土建验收文件为准。
(三)免租金装修期:甲方给予乙方免租金装修期为柒个月,自20_年月日起至20_年月日止。
(四)合同到期: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叁拾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甲方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场地。返还房屋时相互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乙方装饰装修及改扩建等所添臵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部分及可以分离的设施、设备和器具等,乙方有自由处臵权;已形成附合的部分,如租期届满或乙方违约原因解除合同的,无偿留归甲方。
第四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自20_年月日起计算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年至第三年(20_年月日至20_年月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120万元);
第四年至第五年(20_年月日至20_年月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130万元);
第六年至第八年(20_年月日至20_年月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伍仟元(136.5万元);
第九年至第十二年(20_年月日至20_年月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元(146万元)。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以任何理由另行调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继续履行。
(二)支付方式:租赁房屋采取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壹年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后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免租金装修期结束(20_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首期剩余租金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110万元),后续每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预约银行账户,乙方将租金直接交于甲方或存至此账户均视为已履行交纳租金义务,并视为甲方已收到。账户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
(一)房屋租赁期间,与房产及土地有关的税、费等由甲方自行办理和承担费用。
(二)租赁期间,因使用该房屋正常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1.该建筑物交付时水、电配套情况为:
水:甲方免费为乙方安装独立的自来水供应系统及独立的水表设备单独计量,水费由乙方承担,水费价格按照自来水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确定。
电:乙方用电的装接容量为400KVA,甲方要保证乙方供电容量需要,如需要增容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甲方为乙方安装满足整体项目使用的'供电系统及外接线路(变电装臵至配电室线路),并安装独立的电表单独计量,电费由乙方承担。网络、电话、和监控线路、有线电视:甲方保证房屋具备引接通信网络及有线电视信号的条件,通信费及收视费由乙方承担,若需进行外围改造则由甲方承担改造费用。
2.排污:甲方负责办理排污和环保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提供满足乙方使用量的化粪池。如在乙方租赁的范围内出现火灾或者自来水漏水等造成的各项损失属施工质量、材料质量等因素的(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属于操作使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3.消防: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赁的建筑物的消防系统(土建施工部分)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用于商业活动的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主体结构(非乙方改造装修装饰部分)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扩建等,但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等。为保证乙方对该租赁房屋建筑装饰的设计和改建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工程相关的建筑物图纸(含水、电、消防施工图)。乙方应在工程改造完成后将改建图纸交甲方存档。对因乙方超标排放污水、烟尘、噪音而引起的罚款、整改费用以及乙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可在租赁房屋附属的室外场地上,修建必须的配套附属设施,但不得损坏建筑物和造成安全隐患。所建设施乙方无偿使用,租赁期满后物权归甲方所有。
(五)该房屋广告位约定:乙方租赁该房屋后,可自行决定在乙方所承租的建筑物场地发布广告,但不得损坏房屋整体结构。
第七条转租、转让等
(一)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甲方不予干涉。需要甲方开具的手续、证明等甲方应予以配合。
(二)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或因资不抵债、银行等抵押需要处理该房屋的,应至少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出售的具体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条件,乙方在与他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产权变更后,甲方必须保证新的产权所有者继续与乙方履行租赁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本期租金中未履行部分的相应租金。
1.不可抗力:因自然外力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
2.政策性拆迁:租赁期间如遇房屋拆迁,甲方同意乙方参与与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谈判,乙方有权获得拆迁人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残值(含二次装潢)和经营损失的补偿,甲、乙、拆迁人三方未达成书面一致的前提下,甲方不单方面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甲方承诺对属于乙方的拆迁补偿款项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做任何截留。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陆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壹佰万(100万)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如果由于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投入的装饰装修、改扩建、酒店运营等各项费用,实际投入金额以酒店帐目(须经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叁拾日通知对方,并按当期租金的2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提前收回房屋还应退还乙方已付全部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每日壹万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五)。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七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六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1.房屋产权证明及甲乙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2.租用房屋的平面图及结构图(复印件)
3.租用房屋所在范围的土地红线图(复印件)
4.租用房屋的土建、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状况(土建验收文件复印件)
出租人(甲方):住址:联系方式:年月日
承租人(乙方):住址:_3单元8E联系方式: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与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___弄____号_____室出租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
二、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使用。
三、 租赁期限
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20 年___月____日起至20 年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___仟____佰___拾元整,租金以_____方式支付。
2、双方议定首期付 个月,另付_______元押金,以后按每 月结算一次,提前10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收据予乙方)。
五、 押金及其他费用
1、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自己物品,清点、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如期按单据缴纳。
3、单据需要留存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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