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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金

时间:2024-01-27 07:00:32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租赁合同违约金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违约金,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租赁合同违约金

租赁合同违约金1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延迟履行会赔付一定的违约金,那么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怎么计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合同解除前迟延履行部分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

  第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

  第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

  第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

  第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租赁合同违约金2

  原告: 性别: 汉族,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被告:xxx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彪 职务:总经理

  注册地址:xxxxxxxxxx 邮 编: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 元,违约金 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 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 年 月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某悦花园 楼 门 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 年 月 日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于200 年 月 日将贷款人民币 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 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 月 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 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 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违约金3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租赁合同违约金4

  (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合同违约金5

  一般而言,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计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厦门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如何确定违约金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租赁合同违约金6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因(填写原因)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___借款[现金/转账]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5万元以上要以转账形式)于_______________(时间)还清借款,不收利息,只收本金。如果于_______________(时间)前未归还全部借款,则按利息_______________(年利率不超24%,受法律保护),直到还清本息为止。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违约金7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案原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字第___号】,反诉人现依法提起反诉。

  反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违约金8

  在房屋租赁中,可能出现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对于当初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的,如果出现了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形后,怎么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认定

  1、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

  由于受违约金兼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违约金时,往往会采用滞纳金来表述,这就需要法官对滞纳金有所认识。但是,有这样一起案件,法官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按租金总额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过高,原告基于约定向被告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仍然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因而较违约金兼有惩罚性而言,此认定使违约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并且,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滞纳金在租赁合同中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当事人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认为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违约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有一个法定的计算标准。但是,通过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肯定租赁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平等协商,肯定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滞纳金应当退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2、认定所订租赁物总值计算违约金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常约定为按所订租赁物的百分之几或几十计算违约金。显然,这种约定存在问题,违反了公平原则。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法官将如何认定呢?有这样一起案件,法官认定,承租人应按所订租赁物总值的20%赔偿违约金给出租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认定显得是那么不安,没有回答何以可能。要知道,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对租赁物的全面使用。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同时,必须将租赁物的占有权也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合同成就的条件是:出租人的租赁物被承租人实际使用、占有、收益的事实。我们认为,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有所认识,从而排除对无效部分的认定。

  3、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为不完全履行,认定违约方赔偿全部违约金

  所谓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经常遇到。但是,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完全履行时,我们该如何认定呢?有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每月合同付款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每月只给付出租人70-80%的租金,如果超期出租人按租金的3%加收承租人的费用。法官认定,承租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出租人缴纳70-80%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出租人就可每月增收欠租金额3%的逾期违约金。

  4、否认当事人双方的新协议认定原合同违约金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于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时,都离不开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思维。但是,当双方当事人因撤诉重新达成了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赔偿了损失(承担了撤诉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依据原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有一起案件,出租人曾向法院起诉承租人,后出租人向法院撤回对承租人的起诉。撤诉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给付租金的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违约金。出租人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后,法官认定,承租人应按原协议赔偿出租人的违约金。这种认定情况,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新协议就没有意义了。相应地,与新协议相比,就会使出租人意外获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承租方一方的利益。

  上文中就是关于房屋租赁违约金的约定比例以及认定房屋租赁违约金需要注意的内容。对于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比例民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解决相关的房屋租赁纠纷中,也会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上的在线律师。

租赁合同违约金9

  房屋租赁合同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房屋押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其中,房屋押金不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即使承租人违约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房屋的状况符合约定,且未拖欠水电等约定费用,出租人不应扣押房屋押金作为提前解除的违约金。双方应就交房、支付房租、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等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即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计算方式。例如:

  合同签订后甲方(出租人)不及时向乙方(承租人)交付房屋,导致乙方不能及时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对方损失一般难于认定,如承租人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出租人主张剩余合同期内房租的`损失,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法院认为出租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另寻租户,避免损失的扩大,故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未采取积极的措施,因此导致损失的扩大部分,法院不能支持,只能对合理时间内的租金损失酌情认定。故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就此约定合理的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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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金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违约金,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租赁合同违约金

租赁合同违约金1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延迟履行会赔付一定的违约金,那么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怎么计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合同解除前迟延履行部分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

  第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

  第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

  第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

  第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租赁合同违约金2

  原告: 性别: 汉族,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被告:xxx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彪 职务:总经理

  注册地址:xxxxxxxxxx 邮 编: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 元,违约金 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 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 年 月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某悦花园 楼 门 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 年 月 日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于200 年 月 日将贷款人民币 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 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 月 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 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 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违约金3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租赁合同违约金4

  (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合同违约金5

  一般而言,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计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厦门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如何确定违约金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租赁合同违约金6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因(填写原因)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___借款[现金/转账]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5万元以上要以转账形式)于_______________(时间)还清借款,不收利息,只收本金。如果于_______________(时间)前未归还全部借款,则按利息_______________(年利率不超24%,受法律保护),直到还清本息为止。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违约金7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案原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字第___号】,反诉人现依法提起反诉。

  反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违约金8

  在房屋租赁中,可能出现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对于当初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的,如果出现了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形后,怎么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认定

  1、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

  由于受违约金兼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违约金时,往往会采用滞纳金来表述,这就需要法官对滞纳金有所认识。但是,有这样一起案件,法官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按租金总额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过高,原告基于约定向被告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仍然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因而较违约金兼有惩罚性而言,此认定使违约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并且,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滞纳金在租赁合同中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当事人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认为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违约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有一个法定的计算标准。但是,通过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肯定租赁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平等协商,肯定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滞纳金应当退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2、认定所订租赁物总值计算违约金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常约定为按所订租赁物的百分之几或几十计算违约金。显然,这种约定存在问题,违反了公平原则。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法官将如何认定呢?有这样一起案件,法官认定,承租人应按所订租赁物总值的20%赔偿违约金给出租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认定显得是那么不安,没有回答何以可能。要知道,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对租赁物的全面使用。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同时,必须将租赁物的占有权也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合同成就的条件是:出租人的租赁物被承租人实际使用、占有、收益的事实。我们认为,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有所认识,从而排除对无效部分的认定。

  3、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为不完全履行,认定违约方赔偿全部违约金

  所谓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经常遇到。但是,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完全履行时,我们该如何认定呢?有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每月合同付款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每月只给付出租人70-80%的租金,如果超期出租人按租金的3%加收承租人的费用。法官认定,承租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出租人缴纳70-80%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出租人就可每月增收欠租金额3%的逾期违约金。

  4、否认当事人双方的新协议认定原合同违约金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于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时,都离不开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思维。但是,当双方当事人因撤诉重新达成了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赔偿了损失(承担了撤诉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依据原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有一起案件,出租人曾向法院起诉承租人,后出租人向法院撤回对承租人的起诉。撤诉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给付租金的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违约金。出租人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后,法官认定,承租人应按原协议赔偿出租人的违约金。这种认定情况,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新协议就没有意义了。相应地,与新协议相比,就会使出租人意外获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承租方一方的利益。

  上文中就是关于房屋租赁违约金的约定比例以及认定房屋租赁违约金需要注意的内容。对于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比例民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解决相关的房屋租赁纠纷中,也会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上的在线律师。

租赁合同违约金9

  房屋租赁合同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房屋押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其中,房屋押金不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即使承租人违约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房屋的状况符合约定,且未拖欠水电等约定费用,出租人不应扣押房屋押金作为提前解除的违约金。双方应就交房、支付房租、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等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即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计算方式。例如:

  合同签订后甲方(出租人)不及时向乙方(承租人)交付房屋,导致乙方不能及时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对方损失一般难于认定,如承租人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出租人主张剩余合同期内房租的`损失,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法院认为出租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另寻租户,避免损失的扩大,故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未采取积极的措施,因此导致损失的扩大部分,法院不能支持,只能对合理时间内的租金损失酌情认定。故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就此约定合理的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